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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租房租金新标出台 为商品房租金65%以下
发布日期:2012-08-07

  日前,常州市物价局会同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照《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在综合考虑租赁成本与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65%以下的租金标准,核定了常州住房保障中心针对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蓝天新苑等15个住宅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

  新标准自2012年8月15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常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已经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租金标准的,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约定履行结束后需要续租的,按新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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