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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每年考核省级政府消防工作
发布日期:2013-05-08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考核办法》共12条,分别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等级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方面分解细化了16个大项、48个小项考核计分内容。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级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据了解,这是首次提出每年考核省级政府消防工作。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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