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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禁烟”入法 不听劝阻拟处50元-200元罚款
发布日期:2013-05-17

  16日开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两部法规草案提交一审,多项立法议案提交处理报告。其中提交一审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设立专门章节控制烟草烟雾危害。

  尽管我国政府2006年1月开始禁烟,承诺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积极推进控烟工作,但在不少地方仍如一纸空文。目前,上海、杭州、广州等地已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

  草案提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禁止吸烟。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草案规定,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销售者停售一天,鼓励吸烟者在这一天停止吸烟一天。

  草案还对一些行为设定了罚责。以下四种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禁烟场所未设置醒目标语标志的,禁烟场所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设置吸烟区的室外公共场所未设置醒目标志和控烟宣传警语的,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的。而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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