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营改增”下月再扩围 广播影视、广告服务纳入试点
发布日期:2013-07-15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从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从上海、北京、江苏等9个省市扩大到全国,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映服务将被纳入营改增扩大试点范围。同时,与我省之前试点政策相比,部分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省国税局提请广大纳税人注意政策变化。

  据了解,省国税局已从省地税局接收1337户广播影视服务业纳税人的登记、认定、优惠等相关征管数据。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据初步测算,相关纳税人年度缴纳营业税规模为3.24亿元,营改增后预计一年可缴纳增值税2.46亿元,其中今年内可缴纳增值税约0.8亿元。相对于营业税政策,直接减税规模约为一年0.77亿元。此外,8月起广告服务纳税范围也将调整。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广告策划、设计应按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计划安排,试点纳税人确认和数据采集工作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随即展开,并于7月31日前全部到位,确保纳税人8月1日开票、9月1日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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