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税1月1日起开征 不再征收排污费 |
| 发布日期:2018-01-01 来源:常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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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夕从常州地税局获悉,环保税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其中,常州市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元。 开征环保税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正式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据常州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季申报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有四种情形的,可暂免缴纳环保税: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等情形。 此外,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环保税开征后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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