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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办法研究
发布日期:2004-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是近年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成果。从贯彻实施《干部任用暂行条例》到《干部任用条例》,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得到广泛推行,对促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现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现行的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五个不足”:
   
  ——内容设置科学性不足。有的内容设置过于笼统,对测评对象只进行“优秀、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既无“德、能、勤、绩、廉”的测评项目,又无各个测评项目的具体分值,使参评人员难以选择。有的地方只对推荐职位提出年龄、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的要求,而对推荐职位必备的能力、素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全不提及,使参加人员对推荐人选的特质很难选择和评价。有的内容设置过于繁琐,把民主测评的内容划分得过细,有的多达几十项指标,使参评人员无所适从。
   
  ——范围界定合理性不足。有的地方和单位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参与人员的广泛性不够,范围较窄,不能覆盖干部的工作、生活和社交圈,不能全面反映干部的实际表现。有的地方参与的代表性不够,不分对象,不分层次,不管熟悉与否,所有具有被推荐或测评资格的干部统一由同样的参与者给予推荐或测评,甚至有的地方参与人员基本上局限于本单位人员。有的参加民主推荐和谈话的“群众”,多是“职务”人,推荐哪一级干部往往是相应层次(职务、职级)的干部参加,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群众参与。有的单位在测评和推荐中,最知情的干部、群众难以参加。
   
  ——操作程序严密性不足。有的地方和单位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由本地、本单位党组织主持,而非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使参加群众感到推荐和测评既缺乏权威性,又不利于意见的表达。很多地方大都是事先不对干部群众预告,临时将群众召集起来进行测评和推荐,时间上比较仓促,往往使干部群众无心理准备而盲目划票。有些地方和单位不设置投票箱,而指定专人负责收票,使参与者认为自己的意见有可能泄密。一次性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往往使得票不集中,即使得票第一名,得票率也不会高,群众公认原则难以体现。
   
  ——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反馈机制,很多时候群众只知参与测评、推荐的过程而不知结果,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缺乏认真的研究分析。有的以民主测评结果简单代替干部考核、考察综合评价结果。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使用上有随意性,甚至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有的领导干部对待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民主测评和推荐结果没有考虑部门大小,参与人数多少予以区别对待,而是统一按测评人数一定百分比为界线,这也有失公正。
   
  ——方法手段实用性不足。现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办法一般在领导班子换届和缺额补员时进行,由测评组或考察组到缺额单位或换届地方,实行“驻地”考核或考察,采取请进来的方式,集中统一进行,很少走出去,深人实际向群众了解情况。由于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前严格保密,党员和群众知情不够,参与程度不深,只是进行“点头摇头”、“打勾画叉”之类的浅层次参与,其结果难免失实失真。
   
  产生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的偏差。一是不重视。把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仅仅作为一种“程序”,只要“过个场”就行,而缺乏对测评和推荐结果的充分运用和深度开发。二是绝对化。有些干部群众片面地把民主推荐当成选举,简单地把民主推荐结果与群众公认直接划等号,唯票取人。(二)用人机制的制约。在确定考察对象上,过去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确定,往往是领导点名、书记办公会直接确定考察对象。《干部任用条例》实施后,考察对象要求自下而上确定,即由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党组织推荐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再向书记办公会汇报确定。这两种用人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并行,弱化了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应有的地位。(三)民主意识的扭曲。一些干部群众在参与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中出现了“扭曲”的心理:一是“功利取向”心理。对自己有利的人选极力推荐,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推荐。特别是在同一班子中,有的人片面理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班长”荣升、“副班长”接任,明明了解“班长”存在较大缺点或严重问题,还是要推荐。有的参与者明知推荐或测评者存在严重缺点和重大问题,却抱着只要不在本单位祸害就心满意足的心态,从而顺水推舟,极力向组织推荐。二是“嫉贤妒能”心理。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的人,有的怕比自己才能高的同级、下级超过自己,从而不客观地反映被测评者或被推荐者的真实情况。三是“消极厌烦”心理。有些群众认为,测评和推荐结果不公开,干部选拔任用是组织上早已定好了的事,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只是走形式,参不参加都一样,作用不大。(四)不良风气的影响。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侵蚀干部人事工作,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出现了“拉票”、投“人情票”的现象。从“拉票”的手段看,有领导打招呼的,请吃请玩的,四处游说的,自己不出面而动员亲朋好友的,封官许愿的,甚至送礼品礼金等多种形式。
   
  二、完善民主测评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民主测评的参与人员范围。合理确定参与测评人员范围,要突出广泛性、代表性、知情性、差异性。民主测评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参与人员不仅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这一基本范围,而且还应有辖区内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老干部、基层群众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一般不少于“基本范围”的20%。民主测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参与人员一般应包括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代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负责人及其他需参与的有关人员。其中,测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领导干部,参加人员还应有服务对象代表,一般不少于参加测评总人数的20%,并由测评工作的组织者随机抽样选定。
   
  (二)科学设置民主测评内容。一要科学设置测评项目。应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设置测评项目,并研究制定职位分类办法,规范干部岗位职责,使测评内容设置建立在科学的职位分类和规范的岗位职责基础上,以增强测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二要科学设置评价等次及其评分标准,对德、能、勤、绩、廉每个项目可分别设“好”、“较好”、“一般”、“差”四个评价等次,进行相应记分。三要注意内容设置的层次性。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要有所区别。对一般群众可以简化一些,领导干部可以相对细一点。四要合理确定计分权重。由于参与测评的不同主体对被测评对象分类了解知情的程度不同,其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程度也不相同。因此,在计算测评的最后得分时,应坚持和注重相关联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和参与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各个测评项目确定不同的权重比例,合理计算测评分值。
   
  (三)完善民主测评程序。应重点完善三个最基本的程序:一是建立民主测评预告制度。根据被测评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提前三天以上向参加测评人员预告测评内容,以便参加人员有备而来。二是组织开好民主测评大会。会上,应对参加测评的干部群众作好动员,对测评对象情况作详细介绍说明,应坚持被测评对象述职制度。述职可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进行,书面述职需提前3天以上将述职报告送达参加测评人员。组织者对测评表的填写要作现场指导,尽量防止出现空白票、无效票。三是建立健全测评结果反馈制度,及时将测评结果按一定程序和方式向所有参加测评人员反馈。
   
  (四)正确分析认定并充分运用民主测评结果。在将所有测评表进行汇总,得出被测评对象的总体印象的同时,要分层次分类别统计,并综合分析。特别要重点分析领导班子成员与群众测评结果反差较大、测评结果与组织平时掌握情况反差较大等情况,确保测评结果准确可靠。要科学评定测评等次,测评等次应主要根据民主测评结果来评定。要建立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档案,并充分运用测评结果,坚持把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评选先进、工作奖惩、岗位调整、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民主测评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建立健全民主测评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测评对象“拉票”、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串票”和负责民主测评工作的组织者暗示、授意、诱导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工作人员在统计、汇总测评表中舞弊等扰乱测评秩序的行为。对违反民主测评规定进行的民主测评,其结果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受理关于党政领导于部民主测评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坚决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应区别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民主测评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民主测评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民主测评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六)建立健全开展民主测评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强化民主测评工作的重要地位。应明确规定考察拟提拔干部人选、开展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届中和届末考核、调整不称职和相形见绌的领导干部等情况,都必须进行民主测评,做到对干部“逢提必测、逢考必测、逢调必测”。二是端正用人导向,创造民主测评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民主测评的浓厚氛围。三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开展民主测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机制。重点要研究制定职位分类办法,明确规定干部的岗位目标和职责,使民主测评的内容设置建立在科学的职位分类和规范的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强群众评价意见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履行政务职责情况的透明度,在测评前全面公开拟任干部的履历、业绩、德才表现等情况;探索建立工作纪实制、政绩公开制、任期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履职过程公开化。四是要探索完善民主测评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民主测评的效率和质量。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法,研制民主测评软件系统,改进民主测评的内容设置,探索开展网上测评的办法,提高民主测评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三、完善民主推荐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主推荐的方式方法。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形式要一并使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对象,大胆探索采取集中推荐与随机推荐相结合,全面推荐与定向推荐相结合,全额定向推荐与差额推荐相结合,一次推荐与多次推荐相结合,会议推荐与个别书面推荐、谈话推荐、网络推荐相结合,群众推荐与组织推荐、领导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推荐干部。
   
  (二)合理界定民主推荐的参与范围。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还应根据拟推荐职位的不同特点适当扩大。民主推荐县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时,还应扩大到辖区内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老干部、基层干部群众代表以及其他需参加的人员,一般不少于“基本范围”人数的20%。民主推荐市(州)或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时,除在本辖区范围民主推荐外,还可面向全省或全市(州)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的参加人员范围应包括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有关人员。
   
  (三)拓宽干部群众的知情渠道。一是对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包括年龄、履历等基本情况以及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定期进行公布。二是实行空缺职位公示制和干部推荐预告制。三是建立干部工作咨询回复制度。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有什么疑问,凡属正当要求,都应通过有效途径及时解答。四是实行民主推荐结果反馈制度。民主推荐的结果应及时向参加推荐的人员通报。
   
  (四)规范和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程序。针对目前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规范、不明确和不闭合等问题,建议在《干部任用条例》对民主推荐工作规定的四个基本程序上,作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按以下步骤操作:l、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做好推荐准备。2、与推荐职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就推荐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实行民主推荐预告。提前三天以上发布民主推荐预告,预告内容主要应包括:拟推荐职位、推荐条件、任职资格、推荐会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4、召开民主推荐会。在推荐会上,组织者应做好推荐动员,明确有关要求,并向与会者提供按姓氏笔划排列的具备资格的人选名册,然后组织填写推荐票。填写推荐票时,由推荐者自主采取集中填票或分散填票的方式独立填写推荐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推荐票。5、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结束后,应立即组织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原则上应该是参加投票推荐的人员,并不少于参加民主推荐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各个层面都要有一定的代表性。6、对推荐票分类、分层次统计,综合分析。如遇会议推荐得票超过50%的人选多于拟推荐人数时,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推荐人选;如遇会议推荐得票超过50%的人选未达到拟推荐人数时,应按拟推荐人数1:2以上的比例将得票相对较好的人选作为定向推荐人选,再进行第二次民主推荐。如第二次推荐仍未成功的,应搁置后议。7、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8、反馈推荐结果。民主推荐的个人得票数,组织者应该如实向本人反馈,如本人对计票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组织部门申请复核。在民主推荐结束后,组织者应当把民主推荐得票达到50%以上的干部名单向参会人员公布。在民主推荐过程中,还应积极探索在符合推荐资格条件的人选进中实行公开竞职演讲或个人陈述基础上再进行投票推荐的有益做法。
   
  (五)规范民主推荐结果的使用。一是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确定组织考察对象时,应将会议推荐得票情况与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综合分析。会议推荐票未超过50%的,不列为组织考察对象。二是为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当领导意见与民主推荐结果相左时,推荐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影响到干部任用时,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向被推荐者和被考察对象本人核实,还可组织专题调查组进行核实。三是要运用民主推荐结果储备后备人才。在民主推荐中,除对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进行提拔外,对接近群众公认的相对优秀的干部,组织部门应及时将其列入后备人才库,进行培养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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