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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 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部提出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申请: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2.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各区级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可通过市级相关部门来我部查阅。

3. 市委市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1. 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 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 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 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 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 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 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介绍信》。《查(借)阅干部档案介绍信》按以下要求签报:

1. 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各辖市、区由组织部部长签字,盖组织部印章;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组(党委)印章;

2. 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市纪委市监委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的分管委领导签字,盖市纪委市监委印章;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受其委托办理案件的辖市区法院、检察院,由市法院、市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市法院、市检察院印章;

3. 查阅去世5年以上、已移交市档案馆保管的市管干部档案,事先需征得我部同意。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1.  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2.  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

五、查借阅纪律

1. 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市管干部档案;

2. 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市管干部档案内容;

3. 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 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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