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干部参加培训的内生动力,切实提升规范性和实效性,努力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学习积分制的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积分考核,是指把干部完成组织规定的学习任务情况、在职自学情况和其他学习情况,量化积分反映个人学习成果,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条 学习积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依法合规、从严管理原则,加强学习与促进工作相结合原则,考核结果科学运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辖市、区,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中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市管企事业单位中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干部个人的学习积分采用学分制计算方法,由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附加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积分情形及标准
第六条 纳入学习积分考核的情形包括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学习和在职自学等形式。
第七条 脱产培训具体积分标准为:
(一)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每次积30分;
(二)1个月以上不到2个月的脱产培训每次积20分;
(三)10天以上不到1个月的脱产培训每次积10分;
(四)3天以上不到10天的脱产培训每次积5分;
(五)2天以内的脱产培训每次积1分。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由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主体班或专题班,计入必修学分;其他专题类培训,计入选修学分。
第八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具体积分标准为:
(一)参加市委中心组组织的集体学习,每次积2分,计入必修学分;
(二)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次积1分,计入选修学分。
第九条 网络学习具体积分标准为:
(一)参加“江苏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每完成一个学时课程学习且考试合格的积1分,计入必修学分;参加选修课程学习,每完成一个学时课程积1分,计入选修学分;
(二)参加“常州在线学习”每完成一个学时课程积1分,计入选修学分;
(三)参加本系统其他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络学习,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条 在职自学具体积分标准为:
(一)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在毕业之年一次性积分,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积10分,博士学位积20分;
(二)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资格类培训,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之年一次性积分,每张证书积5分。
在职自学应符合有关规定,取得的学分计入选修学分。
第十一条 为鼓励真学真懂真用,体现干部学习实效,对领导干部学习期间评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上讲台授课的,给予适当激励,作为附加学分计入总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干部参加10天以上的脱产培训班,被评为优秀班干部或优秀学员的加5分;
(二)在地市级及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普通期刊每篇积2分,中文核心期刊每篇积5分;
(三)出版专著在出版之年一次性积分,个人署名独著的每部专著积10分,2人及以上署名合著的每部专著积5分;
(四)干部应邀为省级及以上主办单位授课的,每次加10分;应邀为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授课的,每次加7分;应邀为其他专题班(不含本单位内部培训)授课的,每次加5分;
(五)违反学风建设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常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作相应扣分。
第三章 结果评定及运用
第十二条 干部年度学习积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年度必修学分超过40分,且总学分超过90分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 参加省网络必修课程学习积分低于10分,或参加省、市网络课程学习总积分低于50分的;
(二)年度累计必修学分低于20分,或年度学习积分总分低于60分的;
(三)在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代学”、“代考”等不正当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 干部本人当年度学习积分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以上的各类奖励。
第十六条 干部本人年度学习积分考核连续2年为“不合格”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提醒、函询或诫勉,并在1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年度学习积分考核为“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为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加强跟踪服务,认真做好干部学习情况的日常纪实和年度学习积分考核材料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干部完成组织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要严格遵守学风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推行干部年度述学、考学,促进干部常态长效学习。
(一)干部年度述职时必须进行述学,述职报告要描述当年度完成组织规定的学习任务情况;
(二)干部年度考核必须考核日常学习情况,专栏记载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等情况;
(三)干部考察材料必须描述干部近年来完成组织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学习积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学习积分考核年度通报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2月底前向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反馈上一年度干部学习积分考核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转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提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同时兼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仍按原科级干部学习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