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州组工网!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
 
关于印发《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处:

  现将《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供必要条件,支持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2012年5月28日

  #p#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监督网络建设,进一步扩大群众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施“阳光监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代表、执纪执法部门相关人员、基层组织人事干部、社区工作者,以及离退休老干部中聘任。由主管单位推荐提名,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一)党内人士要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党性观念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外人士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一贯较好的政治表现;

  (二)熟悉组织工作,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

  (四)身体健康,热心监督工作,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在选拔任用干部时的任用条件、选拔程序、干部任免纪律等方面实施监督,并及时反馈监督意见,提出合理建议;

  (二)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市管领导干部“8小时外”的表现情况实施监督,了解领导干部“生活圈 ”、“社交圈”的表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有关组织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并联系实际做好解释工作;

  (四)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参与党建工作、干部考核、考察,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的情况,了解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情况,了解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及建议;

  (六)积极做好对市委组织部和组工干部作风的监督、评议。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人事任免情况通报会议、组织工作会议,参加相关组织工作业务学习、培训等;

  (二)了解反映和转递的举报件的办理情况;

  (三)对干部监督工作情况实施调研、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委组织部召开的特邀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遵守规章制度,保守秘密,不泄露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情况,不干预各单位的工作,不私自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四)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自觉维护特邀监督员队伍形象。

  第七条 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特邀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发送履行监督职责方面的有关文件、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可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形式,保持与特邀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例会制度。市委组织部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情况通报会,通报干部调整信息、阶段工作情况等;定期组织监督员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不宜以工作例会形式沟通的情况,特邀监督员可采取书面或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部领导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沟通。

  (三)反馈制度。市委组织部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将有关情况告知特邀监督员,并作出解释。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委汇报。

  (四)考评制度。对特邀监督员实施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视情分别给予提醒告诫、责令改正、解聘等处理。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实行三年一聘制,聘期满后未续聘,即视作自然解聘。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工作岗位,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提供各种工作便利。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得置之不理、久拖不决或挟私报复,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 邮编:213003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承办: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总访问量: 当日访问量: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