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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吸引博士后进站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组织部  浏览次数:  字号:〖
 
(常人发200585号)

    第一条  为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学、研结合,为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我市范围内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的两类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第三条  在人才开发资金当中设立博士后专项资金,进入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进站博士后)除了可以享受国家和江苏省对于博士后的经费资助之外,还可获得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资助主要用途为:
    (一)获得“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的匹配资助;
    (二)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三)按期出站的奖励;
    (四)生活补贴;
    (五)其他费用。

    第四条  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及条件:
    (一)博士后获得“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市博士后专项资金提供与所获江苏省资助额等额的匹配资助,匹配资助的使用、管理、受资助博士后应承担的义务与“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相同。
    (二)博士后在站或出站后两年期限内,对其博士后研究项目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作如下奖励:
    1.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奖励6万元;
    2.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6万元;
    3.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且该博士后为专利第一持有人的,每项奖励1万元,3项以上奖励5万元;
    4. 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博士后研究项目成果相关的论文并被SSCI、CSSCI、SCI、EI、ISTP收录两篇以上,奖励3万元;
    5. 获得“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奖励8万元;
    6. 博士后科研项目成果已经转化为产品并取得了5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效益,奖励8万元;
    奖励项目的资助总额上限为8万元。
    (三)进站博士后成功完成科研任务,经鉴定达到预期目标,且按期出站的奖励3万元/人。
    (四)生活补贴:市人才开发资金规定的进站博士后1000元/(月·人)的资助;
    (五)进站人员工作生活中需解决的其他问题,限额1万元。
    每名博士后每站资助总额上限为20万元。

    第五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并办理了正式进站手续后,设站单位即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设站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发放。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提供的工资和生活补贴一般不低于8万元/(年·人)(含市政府资助的生活补贴),设站单位应提供生活设施齐全的博士后公寓(成套单元房),并免费提供给博士后居住。

    第七条  在站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样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探亲假期、书报补贴等。

    第八条  凭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博士后可以选择在我市落常住户口,博士后的配偶、子女可以选择在我市办理暂住户口,进入辖市区的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可以由本人选择在市区或者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户。

    第九条  博士后的职称评定:
    1. 对获得博士学位的进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在离站时可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准予进站博士后子女就近上学和入园,同时不应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的费用。进站博士后子女可在本市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中学。进站博士后子女系高中或初中

毕业生,可在本市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进站博士后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均凭江苏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市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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