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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支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组织部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农〔2009〕55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加快发展我市高效设施农业,市级财政设立高效设施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各类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订了《常州市财政支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财政支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林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常州市财政支持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高效设施农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效设施农业项目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项目为抓手,完善投入机制,促进全市高效设施农业大力发展的新举措。通过项目引导,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设施农业园区化建设,扩大高效农业基地规模,提高农业设施生产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效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支持实施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由市和辖市(区)财政、农林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农林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立项,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农林局发布年度高效设施农业项目招标指南。
    第六条 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完成目标。各地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的意见》要求,围绕完成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年度目标进行科学规划。各地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围绕本地高效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围绕做大做强,相对集中财政资金,择优扶持重点项目和新发展的设施种养业重点基地建设,实现高效设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集中连片,规模发展。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所申报项目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基地集中连片。对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坚持标准,规范管理。所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高效农业的标准。通过管理创新,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做到规范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常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备承担项目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条件、科技开发力量、资金配套能力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一定项目管理水平,有专职财会人员,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上岗资格,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项目符合《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二是项目集中连片,基地形成规模,达到规定的建设规模;三是建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定单收购等方式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对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等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 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支持重点与环节为:
    (一)设施蔬菜产业。重点扶持蔬菜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温室、大棚、棚架、喷滴灌设施、遮阳网、防虫网、无公害芹塘、食用菌设备等高效园艺基础设施,开展新技术和新品种示范推广。
    (二)花卉苗木产业。优先扶持花木板块内的高档优质苗木基地建设,培育一批核心企业和园区,鼓励花卉种植资源引进和发展种苗企业,鼓励高档花卉、鲜切花、盆花、草花、庭院和室内绿化、会务和节庆装饰等花木生产。
    (三)经济林果产业。重点扶持品牌时令水果、茶叶、竹类、桑类综合科技示范园区,支持茶叶品种改良、新品种导入和优选,适用配套高效优质栽培技术的研发、示范与推广。
    (四)畜禽养殖产业。重点扶持奶牛和蛋禽增量发展,建设生态健康养殖小区;提高生猪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扶持具有地方品牌优势的二花脸猪、米猪、红灯笼猪、雪山草鸡、溧阳鸡的良种优化和产业化开发;畜禽舍改扩建以及温控、水控、料控、光控、风控等现代化饲养设备购置。
    (五)特种水产产业。重点支持特种水产渔业生产基础设施、装备的改造与新建,包括标准化池塘改造与新建池塘循环水工程构建、集约化设施渔业建设等;加快主导品种、地方特色品种的种质改良和产业化开发,加大“微孔增氧”技术、生态养殖模式、新型鱼用饲料的运用覆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条 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实行财政补助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的比例为3:1以上。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招标指南,编报含有项目核心技术、实施路线、建设目标与经费概算等内容的项目书(即《标准文本》),由各辖市(区)财政、农林部门经社会公示、初审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农林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农林局对投标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有关项目进行论证答辩,形成项目安排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下达后,各辖市(区)财政、农林部门要根据市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格式由市另行制订下发),并报市财政局、农林局进行审核鉴证。项目合同将作为资金报账和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实施,实施内容和经费预算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经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财政、农林部门要逐步建立项目全过程控制体系,抓好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投标、公示、预算审核、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要加强对项目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要对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不定期检查,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交流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项目负责人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市和辖市(区)财政、农林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反馈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财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必须根据市财政局常财农〔2002〕15号文件规定,按照合同预算和项目进度进行报账拨付。
    市农林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常财农〔2009〕46号文件规定,试行市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认真按照省财政厅苏财农〔2002〕78号文件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常财农〔2005〕46号文件规定,规范项目支出凭证管理,确保项目支出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规范项目的现金支付管理,杜绝大额现金支付行为。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禁止挪用、浪费资金等行为。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进行公开通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辖市(区)级初验和市级终验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半个月内进行项目工作总结,建立项目档案,由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并向辖市(区)农林、财政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总结应对照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今后发展方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的原址原貌、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必须拍摄照片和录像,并有说明和配音。必须将项目的规划、项目平面图、实施方案、预决算书、图纸、图片、录像、财会账证、招投标书、合同书、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等有关资料、文件,整理立卷,建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审计由各辖市(区)财政部门,经招标、考核等办法挑选1-2家中介机构,进行统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聘请的审计无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基地建设、目标考核、效益分析、资金管理等方面。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资金安排为依据,对项目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查阅项目档案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量化指标考核,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辖市(区)农林、财政部门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的半个月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初验工作,并向市农林、财政部门上报初验报告,提出书面终验申请。市农林、财政部门将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市级验收。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辖市(区)农林、财政部门在项目验收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于年终前上报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要对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实施情况、效益情况和高效设施农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的考核、评价和分析。
    第三十条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分配制度。市将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实行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市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立项。
    第三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将停拨和追回财政补助资金,责令整改,同时取消其下年市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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