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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快建立能上能下,充满生机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内设机构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部门管理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纪委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二)辖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辖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级开发区领导班子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市委管理或市委委托管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四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因公辞职:
(一)交流或轮岗的;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的。
因公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六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辞职:
(一)本人不愿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
(二)由于形势任务变化等原因,本人感到能力和水平达不到现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能正常上班或影响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第八条  自愿辞职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自愿辞职干部须向本职务的任免机关和市委组织部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申请的内容包括:本人姓名、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辞职原因及认识、辞职后的打算等。
(二)受理申请。任免机关和市委组织部受理申请后,市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听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核实辞职干部的实际情况,并将结果提交市委。
(三)讨论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由市委作出是否准予辞职的决定,并通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三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四)手续办理。市委同意辞职的,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同意辞职的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辞职审批表》。有关材料应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违反决策程序或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不充分履行岗位职责,精神不振,无所作为,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班子成员多人多次受到党风廉政建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应承担领导责任的;
(四)重大情况隐瞒不报,贻误工作时机,导致工作失误,应负主要责任的;
(五)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时,知难而退或者擅离职守,引起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不严,管束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七)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建设项目严重质量问题,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应负直接领导责任或者间接领导责任的;
(八)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泄密事件,应负直接领导责任或者间接领导责任的;
(九)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引咎辞职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引咎辞职的干部须向任免机关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申请的内容包括:本人姓名、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辞职原因及认识、辞职后的打算等。
(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在收到本人申请的十五日内进行集体研究,并对其辞职提出明确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三)调查核实。市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在收到本人申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考察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决定。市委组织部必须在收到本人申请两个月内,将调查核实情况,连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市委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辞职的决定,并通知任免机关。
(五)手续办理。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应指定专人找本人谈话,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任免机关作出决定并办理辞职手续等工作,一般应在收到本人申请三个月内完成。引咎辞职的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经批准同意辞职的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辞职审批表》,有关材料应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
(一)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认识模糊,立场动摇,支持或发表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错误观点,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上级决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急功近利,脱离实际,独断专行,给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反响较大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给亲友、子女就业、任用、调动等方面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影响恶劣,丧失领导威信的;
(七)在急难险重工作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职务,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十)组织纪律性差,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和单位工作的;
(十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二)不服从组织调整安排的;
(十三)诫勉期间无明显改进或出现新的问题的;
(十四)应当引咎辞职而拒不引咎辞职的;
(十五)其他应当责令辞职的。

第十五条  责令辞职的基本程序:
(一)考察认定。市委组织部组成或牵头组成考察组,对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并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市委组织部听取考察组的汇报,讨论考察组的建议,对是否适用责令辞职进行认定,报市委决定。
(二)讨论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由市委作出是否责令考察对象辞职的决定,并通知任免机关。
(三)责令辞职。任免机关根据市委的决定,书面通知责令辞职对象。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干部姓名、现任职务、责令辞职的事由、考察结论和市委的决定、辞职申请的时间限定等。
(四)个人申辩。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十日内,向任免机关或上一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
(五)组织复议。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在收到申诉请求三个月内作出明确结论,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和干部本人。
(六)本人申请。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必须在收到复议结果通知后10日内提出辞职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本人姓名、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辞职原因及认识、辞职后的打算等,报任免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七)手续办理。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辞职手续在任免机关收到本人申请一个月内办完,并通知本人。责令辞职的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辞职审批表》,有关材料应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已辞职的干部,在职期间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在辞职审批期间,领导干部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或对任免机关责令辞职决定拒不执行的,将予以免职或依法罢免。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根据其辞职原因及个人情况另行安排工作。领导干部辞职后,一般按新任职务确定其工资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要做好辞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爱护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帮助他们在新的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重新提拔任用。对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属上级党委管理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颁发此类制度,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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