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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实施办法(试 行)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规范干部人选的推荐提名,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举贤荐能原则;
(三) 民主公开原则;
(四) 权责相当原则;
(五)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是指领导班子集体或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党委推荐提名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首次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个人为首提责任人,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违规推荐提名或推荐提名失误,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党委(党组)和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领导职务人选。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举贤荐才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也是个人的权利;各单位党委(党组)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

第六条 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干部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提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推荐提名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可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

第八条  除第六、第七条外,由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状况,综合分析,集体研究首次推荐提名考察人选,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九条  向市委首次推荐提名干部人选,一律实行书面推荐提名,必须认真负责地填写《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写明首提责任人姓名、提名人选、提名任职意向、提名理由及需说明的相关情况。书面推荐提名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以下次首提者为责任主体。任何口头推荐一律无效。

第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必须坚持原则,出以公心,严格标准和条件,对推荐提名人选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推荐提名时,应向市委组织部领取并如实填写《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同时可附其他推荐材料,并对提名理由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必须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书面推荐;应以党委(党组)名义向市委呈报正式推荐提名请示,并报送规定材料和《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作为首提责任人署名。

第十二条  个人和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提名的干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根据职位空缺、人岗相适等情况,统筹考虑,确属工作需要的,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提名干部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除第十、第十一条外,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干部选配的实际需要,在综合平时考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民主推荐结果等基础上,经集体研究首次推荐提名考察人选,也应填写《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主要领导应作为首提责任人署名。

第十四条  市委书记办公会、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研究干部时,市委组织部应逐一介绍每位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提名情况、民主推荐情况及考察情况。提名情况应包括提名干部人选产生过程、首提责任人、提名理由及市委组织部审核情况。

第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搞临时动议。对会上新提出的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该次会议不作决定,应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提供、收集、汇总《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推荐提名干部人选提拔使用后,《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表》应与民主推荐情况、干部考察材料一起,作为干部工作资料长期保存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推荐提名过程中以及推荐提名人选提拔使用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首提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推荐提名人选在提拔使用后,被发现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
(二)推荐者出于个人原因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推荐的。
(三)党委(党组)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或明知干部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时意见不一致,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意愿强行通过推荐的。
(四)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荐的。
(五)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追究,将根据首提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影响和损失程度、失职失当的主客观原因等,经组织调查核实后的认定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凡构成违纪,需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应把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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