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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反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发挥激励、教育、帮助、约束作用,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同时,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考核、评议的积极性,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结果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考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干部工作实绩、主要优点、存在不足和问题等综合评价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量化测评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
   
第三条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反馈是指考核机关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对领导班子总体运作情况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进行年度量化测评,作出综合评价以后,以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将考核结果进行反馈。
   
第四条 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反馈工作由考核机关具体负责实施,在推荐、考察、测评、评议、审计等工作基本完成后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反馈方式。考核结果的反馈一般采用向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班子全体成员反馈、向领导干部个人反馈和向干部群众通报三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反馈步骤。考核结果应首先向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反馈、通报,并听取意见。其中,对领导班子总体运作情况的量化测评结果,应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集体反馈,并对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结果的反馈,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由考核机关直接向干部本人个别反馈。综合评价意见一般作口头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及年度量化测评情况作书面反馈。对于群众的具体评议意见,要借鉴“三讲”教育经验,尽可能作原汁原味的反馈。
二是班子副职的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或考核机关委托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进行反馈。
三是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由考核机关或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向班子全体成员进行集体反馈。
向干部本人个别反馈其考核结果时,应按相关规定与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活动。
考核结果向干部群众通报,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可在参加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适度通报,也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情况进行更大范围的适度通报。对在考核期间署名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应将有关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反映人个别反馈。

第七条  考核结果反馈后,考核机关要注意收集干部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同时要切实保障考核对象的权利,允许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和有关情况作出解释或申辩,对经进一步考察核实被确认为合理的意见,考核机关应积极采纳。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考核结果反馈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综合效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起施行。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20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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