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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省辖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委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实行投票表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辖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市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2、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职务的干部任用,由市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方式
   
  3、全委会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确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经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确定提名的辖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为等额,也可以为差额。

  (2)向全委会提名。召开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向市委全委会提名,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3)全委会审议。全委会成员对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4)投票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采取划票办法进行。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表决时,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
全委会表决时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若干名,由市委常委会在到会的市委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在表决会场设投票箱,按总监票人、监票人、市委常委、其他委员的顺序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负责当场统计投票表决情况。
监、计票工作实行公务回避。

  (5)宣布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表决计票结果。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省委。

  (6)暂缓表决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继续提名或任用的决定。
   
  4、全委会期间,缺席的市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市委候补委员参与审议,但不参加投票表决。
   
  5、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征求意见一般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的方式,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2)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三天。全委会成员在收到征求意见表后,应在期限内向市委组织部反馈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3)全委会委员应就提名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意见并署名;市委候补委员可以在征求意见表上反映提名人选的有关情况。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征求意见表的,可口头征求意见,对全委会成员口头反馈的意见,市委组织部应作好书面记录。

  (4)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委会成员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并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由市委常委会对提名人选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5)如超过全委会委员半数同意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或所提意见经调查不影响其任职的,由市委常委会对提名人选作出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如超过全委会委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如反映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市委常委会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反映情况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6)市委常委会作出任用或推荐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省委。
   
  三、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方式
  
  6、市委常委会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1)介绍情况。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会议由市委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向市委常委会提出干部任免方案,并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拟提拔任职人选一般为等额,也可以为差额。

  (2)讨论酝酿。市委常委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并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不参加投票表决。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3)投票表决。市委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提拔任职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不再另选他人。

  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

  缺席的市委常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4)形成决定。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以市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7、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辖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采用口头表决方式形成决定,并向市委全委会提名。

  8、市委常委会任免干部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四、其他事项

  9、各辖市、区委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10、本实施意见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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