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促进干部交流,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内设机构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部门管理机构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纪委的县处级领导职务;
辖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辖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级开发区领导班子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一个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同时担任两个领导职务,在一个职位上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的,应免去该职位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允许交叉兼职的除外。
第六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从换届当选或本届内任职超过三年(含三年),到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视为任满一届;在本届内任职不满三年的,不算任满一届,但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十年。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第七条 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任命机关颁发任命书(任职通知)起算。实行试用期的,正式任职后,任期从试用期开始计算。一个任期期满后连任的,除按有关法律和规定需要重新办理任职手续的职务外,其他职务不再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再连任的,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 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除法定事由、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或工作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在同一职位任满一届(一个任期)。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制度。对任职期满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测评,并将考察、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与干部使用紧密结合起来,决定其是否连任、提任、交流任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连任或提任、调任其他领导职务;在任职期满后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不得连任。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达到两届(两个任期)后,可以提拔、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排或分流,鼓励自谋职业。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党员、群众对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领导职务任期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辖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中的领导职务,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中的领导职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中的领导职务的任期制实施办法,分别由各辖市(区)委和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颁发此类制度,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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