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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建立基层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1998年11月11日苏委教组[1998] 18号)
    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断增多,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党对这类学校工作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在这类学校中建立党组织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学校,都必须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不足3名正式党员的,要与邻近学校建立联合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单独或联合党组织的,应将持临时组织关系(含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组织起来,建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一般不能超过两年。临时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目前已经开办但尚未建立正式或临时党组织的,要尽快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工作。

    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在筹建学校时同步筹建党组织。凡到这类学校工作(包括参与筹备)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退休的,都必须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学校。有关部门要有意识地推荐一定数量的党员到这类学校工作。

    三、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党组织建立初期,其委员会组成人员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待条件具备后,再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学校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校方解聘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的集体作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江苏省中小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对学校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政策、法规等起保证监督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活动。要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的途径。临时党组织不能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纪处分等问题,但可以接受党外群众的入党申请,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并有责任将其表现及有关材料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或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传递。

    五、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应从实际出发,有的可归地方党组织领导,有的可归举办单位的党组织或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党组织领导,具体由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与教育工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委、教育局党委商定。其中,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由省委教育工委与有关市委组织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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