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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世纪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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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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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主要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环境等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提高我省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基础;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实施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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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完善社区服务,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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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十五"期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以调整居委会规模为重点,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初步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加强社区管理,完善社区功能,建立起"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科学、协作有力"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省建成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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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二是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充分挖掘并合理配置社区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有、共享,形成共驻、共建的良好风气。三是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四是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在社区内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基础工作做起,项目由少到多,标准由低到高,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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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科学合理划定社区,建立和完善社区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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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科学合理划定社区。按照有利于社区的自治、管理、服务和资源利用,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适度的管辖人口和居民的心理认同感等因素,对现有居委会规模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为社区。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新建小区要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或并入其他邻近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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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建立新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新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统一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居民意愿命名。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草拟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整合社区资源,调动社区力量,做好社区服务、保障、卫生、文化、教育、环境、治安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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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成员代表应由本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选举、罢免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报告;讨论和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反馈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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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项目的规定,根据党员人数和社区规模,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完成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核心,调动社区各单位党组织和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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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要从现职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要通过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发挥社区内离退休人员的作用,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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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拓展社区建设内容,提高社区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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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建立社区服务体系。社区服务是社区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泛前景,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建立和完善有一定规模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求助网络。社区服务主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法律服务、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各社区居委会都要建成一定规模的社区服务站,为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提供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种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大力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实体,扶持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或联办社区服务的劳动组织,推进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实体化。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单位的服务设施和资源,采取租赁、联办等形式,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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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增强社区保障功能。利用社区的综合优势,调查摸清社区贫困对象,协助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报手续,按照规定审核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协助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拓展社区服务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建立救助站,广泛开展慈善捐助、送温暖等社区互助活动,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组织保证和有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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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发展社区卫生事业。适应社区居民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合理调配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满足社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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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繁荣社区文化。要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街道要建立综合性社区文化中心或文化站,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社区文化活动室或活动站,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活动,切实加强家庭文化、广场文化建设,形成社区文化的特色项目,努力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积极倡导团结、互助、慈善等社区意识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文明新风、文明行为深入到每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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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积极发展社区教育。要组织社会力量办好学前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要依托社区各类成人学校和社会办学机构,建立社区教育(学习)网络,广泛开展多规格、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同时,还要重视做好老年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使社区成为老年教育和青少年教育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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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美化社区环境。要着力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培养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习惯,组织社区居民整治社区环境,做好社区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建设整洁、美好的社区,为居民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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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建立安全稳定的社区治安秩序。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按照"一区(社区)一警"或"一区(社区)数警"的标准调整民警责任区,在社区居委会设立警务室。依据《宪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以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为主体、社区保安队为骨干、治安志愿者为补充与居民自我防范相结合的群防群治体系。积极做好社区内人民调解、人口管理、防火防盗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普法活动,及时消除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为居民、驻区单位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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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社区建设的良好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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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并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评议和监督。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事项,应由区(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从实际出发,统一安排,同时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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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地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认真做好指导、检查、培训和评比表彰工作。各级组织、宣传、计划、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人事、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驻区单位要强化社区意识和共建意识,发挥自身优势,树立为社区服务的观念,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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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区日常社会事务管理。物业管理部门是以管理为主的服务性企业。社区居委会代表居民群众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并支持物业管理部门搞好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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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社区居委会要依法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社区居委会要在区(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突出社区管理和服务这两个重点,积极开展社区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一切从居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做好社区工作,并接受居民的监督。要倡导"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风尚,通过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明确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权利和义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持社区建设的生机和活力。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和各项活动,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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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领导与扶持力度,推动社区建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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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建设的领导。要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真正把城市社区建设作为今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十五"规划,统筹协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城市的不同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搞好分类指导,逐步实现社区建设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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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多渠道扶持社区建设发展。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社区的软硬件建设,保证社区居委会必要的办公经费和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对无固定收入的离任社区居委会干部,要给予适当补助。要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时,要把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社区服务用房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凡因各类建设需要拆迁的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及活动设施,建设单位要统一协调,由拆迁单位负责在就近地区重建或予以补偿。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人才、资金、税收、建设用地等方面对社区服务业给予扶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业,倡导和鼓励民间捐赠、社会捐助社区建设事业,推动和培育社区服务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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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深入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标准、组织考核和评比表彰。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要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相结合,与居民的实际需求和承受能力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相结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社区建设工作扎扎实实地推进,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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