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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常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处:
  为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体现从严管理,细化操作规程,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风建设整改落实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八项规定》、《县处级干部学习积分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并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2015年2月13日
  常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贯彻从严要求,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全市学风持续好转,根据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八项规定》、《县处级干部学习积分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风建设,包括培训计划管理、学员调训管理、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学员自我管理等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辖市(区)、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及其县处级干部;市管企事业单位及其市委管理的干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单位考核分数对应当年度《常州市市级机关部门干部队伍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辖市(区)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目标考核细则》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分值;领导干部个人考核分数对应《县处级干部学习积分考核实施办法》中的分值。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实施年度培训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对按有关规定需要报上一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制定培训办班计划,应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科学测算并编报培训经费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处理:
  (一)未经审批举办计划外班次的,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扣除该单位年度考核分1分;
  (二)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目标未按时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扣除该单位年度考核分1分;
  (三)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不当使用或挪作他用的,经查实,扣除该单位年度考核分1-2分;
  (四)培训方案不合理、不合规,借培训之名搞变相公款旅游,或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办班的,每次扣除主办单位年度考核分2分,并按规定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学员调训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配合落实中央、省和市统一组织的培训。参训对象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选派符合规定的人员参训;参训对象条件较为宽泛的,应在避免重复调训的基础上,结合办班主题,统筹选派合适的人员参训。
  第九条  各单位应规范调训内部审批操作流程,在调训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确定并上报学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通知学员入学等事项。
  第十条  参训学员名单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对确因工作、健康等客观原因不能参训的,由学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最迟在开班前一天由派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请假报告,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选派人员参训的,或选派学员不符合参训条件的,每次扣除派员单位考核分1分;
  (二)调训单位确定学员名单后,除因不可抗力外,派员单位变更学员的,每次扣除派员单位考核分0.5分,未履行组织审批程序擅自变更学员的,每次扣除派员单位考核分1分;
  (三)因派员单位组织不到位,导致干部未能准时参训的,每次扣除派员单位考核分0.5分,并责成派员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干部脱产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身体原因或重要工作确需请假的,应严格履行组织手续,由学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培训机构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需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派员单位因常规工作要求学员请假、中断学员培训的,一般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认真考核并记录学员出勤情况,逐日公布考勤结果,并记入干部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培训机构应将考勤结果反馈给主办方,学员为县处级干部的,需报市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处理:
  (一)学员弄虚作假请假,派员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取消学员本次培训所得学分,并扣除派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2分,影响恶劣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学员及派员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脱产培训学员累计请假超过总学时1/7的,或逾期3天没有报到的,按退学处理,并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5分,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
  (三)学员参加脱产培训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1分。无故迟到、早退累计2次折算为旷课1次。每旷课1次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2分。旷课累计3次的,责令退学,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7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
  (四)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准假手续,或弄虚作假准人情假,或考勤记录不如实记载的,所涉学员视同旷课处理,责成培训机构整改,扣除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分1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培训机构发现学员存在学风问题,未及时教育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除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分1分;
  (六)培训机构教员发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应予通报批评;未及时批评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除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分2分。
  第五章  严格纪律
  第十五条  对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参训学员应端正思想认识,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切实强化自我约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处理:
  (一)学员培训期间搞特殊化,食宿不服从统一安排,带公车伴读的,每次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1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学员培训学习弄虚作假,请人代读陪读、代写论文笔记、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的,取消本次培训所得学分,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3-5分,并进行诫勉谈话;
  (三)以同学名义搞各种“小圈子”活动,或成立联谊会等组织的,应及时制止,对召集人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5分,对其他参与者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3分;
  (四)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员之间相互吃请,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与者每次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5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
  (五)境外培训期间,违反有关安全与外事纪律,发表与事实不符、身份不符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学员本次培训所得学分,扣除个人年度学习积分5分,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  相关激励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领导干部上讲台。对于干部认真备课上台授课的,所在单位应做好相应记录,并报市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干部应邀为省级及以上主办单位授课的,每次个人年度学习积分必修分加10分;应邀为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主体班授课的,每次加7分;应邀为其他专题班(不含本单位内部培训)授课的,每次加5分。
  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10天以上的脱产培训班,学习积极认真,被评为优秀班干部或优秀学员的,个人年度学习积分加5分。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跟踪研判,对培训组织工作特色鲜明、成效突出的单位,在全市层面推介;对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参训学员,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作为评优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如实记录年度本单位干部参训情况,在每年度申报本地区、本部门干部学习积分时,准确核报加、扣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科级及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学风管理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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