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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立河长制问责机制 对失职失责行为明确12种问责方式
发布日期:2018-06-2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河长制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也是完善水治理体系的制度创新。近日常州市出台《常州市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为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意识,促进全市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据了解,问责办法分为5章20条,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河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明确问责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承担河长制工作任务的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并明确了12种问责方式。
  根据问责办法,在发现河长制工作中存在三大类18种失职失责情形时,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问责情形提出问责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部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三大类情形是指:对河长制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河长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不扎实、管理不完善;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处置不当等。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此外,问责办法还对问责适用、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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