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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范干部交流工作
发布日期:2015-06-04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近日,江苏常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规范。
 
  该市将干部交流分为任期性交流、培养性交流、配置性交流、回避性交流4种类型。明确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或连续任职达两个任期的,必须交流;关键岗位干部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地交流;机关中层干部任现职满5年的,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内部轮岗;对不胜任现职、在年度考核测评中连续2年排名末位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交流调整;对连续3年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交流调整。规定在保持班子相对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每年交流的干部原则上不少于应当交流干部总数的30%,辖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同时交流的领导成员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新提拔党政班子成员,交流任职原则上不少于50%。严格交流纪律,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以干部交流为借口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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