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增强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
发布日期:2010-09-26 |
如何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意见》提出四点要求。 首先,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完善全国地震区划图,科学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修订抗震设计规范和分类设防标准。 “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见》说。 其次,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意见强调,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第三,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抓紧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 “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要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意见》指出。 此外,《意见》要求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制定实施全国主要地震构造带探测计划,抓紧完成省会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大中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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