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政:江苏所有领域均向民资开放 |
发布日期:2010-11-03 |
近日召开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出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专家表示,这两个意见在很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特别是民间投资领域的拓宽、市场准入标准的“一视同仁”,将有效解决目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弹簧门”、“玻璃门”现象,释放民间资本的活力。 领域更宽:传统垄断行业欢迎民资进入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如此大的力度,前所未有。”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作了这样的表示。 我省对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既包括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等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还包括金融、市政公用、国防科工领域,也有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领域,并对部分垄断行业和领域的准入问题做了细化。 金融是我省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今后将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规定,民间资本可以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同时,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也将放宽,通过公开招标,民间资本就能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今后在抵押登记、纳税核算、财政补贴等方面将享受到与村镇银行同等的待遇。 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领域,也是重点鼓励领域。今后,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项目,都要吸收民间资本参股。铁路、港口、民航、高速公路、内河航道、火电站、核电站等,民间资本可以独资、参股等形式建设。我省将探索建立江苏铁路产业投资基金,以省财政铁路建设基金为引导,吸收民间资本参与。 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我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每年要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十二五”末,全省民间投资总量超过3万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70%。 待遇更好:民资与国资、外资同等待遇 长期以来,在部分行业,民资还有一些看得见却进不去的“玻璃门”,或进去了又不得不在非市场因素干扰下被迫退出的“弹簧门”。我省此次出台的意见“直击要害”,在很多方面,民资将与国资、外资享受同等待遇。 比如,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新能源开发、城乡供水、公共交通建设,享受与国企同等优惠政策,政府进行综合补偿;民间资本投资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民营企业投资的调供水工程,经核算的调水成本价格如高于当地用水市场价格,政府给予补贴;民间资本投资体育文化产业,审批、融资、土地使用、经营许可证等享受与国资同等待遇。 此外,我省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疗机构,现有公立医院的扩张也将严格控制,这为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留下了较大空间。随着民办医疗机构承担更多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保定点服务,信用等级较高的定点民办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审核等,将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今后,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的社会福利项目,将纳入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省里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制,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最近就将启动首批省属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方案制定工作。考核各类园区招商引资时,民投与外资同等考核,还要增加民资权重。 结构更优:引导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既要鼓励民间投资,更要借此引导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省经信委有关负责同志分析,按照省里的“三大计划”要求,尤其要鼓励优势骨干民营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继续鼓励苏南传统优势产业在向苏北转移中提升技术、装备和产业层次。 专家分析,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沿海地区是我省目前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将成为民间投资的“热点”。按照规划,到2012年,全省将实施1000个以上民营中小型新兴产业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向沿海地区集聚,入股江苏沿海股权投资基金,参与筹建江苏沿海发展银行,认购沿海开发融资债券,实施滩涂综合开发经营。民间资本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建设节能环保项目,将给予税收优惠;投资沿海地区的基础设施、滩涂开发将减免省级行政事业性规费,符合产业政策、土地、环保的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经过三轮大规模清理,已成为全国涉企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企业负担最轻的省份之一,今后要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和处罚项目,都必须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强化落实,省政府将支持民间投资的重点任务和分工要求明确到了各个具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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