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我市研究住房公积金新政细则
发布日期:2010-11-05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4部门于11月3日联合发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昨天已研究执行《通知》的具体措施,将于市政府和市公积金管委会同意批准后实施。

    4部门的联合通知要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对不同性质的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如首付比例,区别利率和贷款额度上分别发出明确意见或指导性意见。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始终注重公积金对职工自住住房,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我市住房公积金多年来一直保持较高使用效率,到今年10月底,全市发放贷款总额超过160亿元,帮助10.1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下一步,市公积金中心将结合我市住房保障目标和市场实际,积极稳妥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继续保持住房公积金政策对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倾斜。目前公积金中心已经研究执行《通知》的具体措施,将请示上级部门,并经市政府和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着手实施。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