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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22

    在金坛市和戚墅堰区成功试行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进一步在我市推开。11月16日,我市召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明确从12月1日起,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将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将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会上下发了《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对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基本药物管理流程、改革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等内容作出了说明。

    各辖市、区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优化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符合规划新设置的基层医疗机构将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现有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十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机构标识、统一制度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服务模式、统一药品购销、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标准,进行一体化管理。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不足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以下渠道给予补助:一是从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补助;二是从工作绩效考核中给予奖补;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辖市、区要统筹制定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妥善解决生活待遇问题。

    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定的目录范围,按照常用、价廉、效高等原则,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每种药物选择1-2种品规,确定辖市和辖区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基本药物由各辖市、区统一进行网上采购,统一配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属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甲、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个人自付比例为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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