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具体政策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
发布日期:2010-12-14 |
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常州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优化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实现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业态创新、品质提升”。 《政策意见》确定了我市现代服务业的主要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实现服务业增速高于GDP增速,年均增长15%;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于全社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15年年底,服务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达到50%以上;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300亿元左右,占GDP比重确保达到46%以上,力争达到50%。 “通过五年奋斗,建立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发挥常州作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建成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职业教育与科技研发基地,富有特色的区域生产性服务业基地、休闲度假旅游基地和物流商贸基地。”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我市服务业发展重点将体现在“三个突破、两个提升”上:突破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提升发展商贸流通业和房地产业。 《政策意见》共推出三大块16条细化政策和措施,促进我市服务业全面“提速”。具体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扶持、行业引导、税收减免、用地优先等多个层面。 2011年起,将市级现代服务业财政扶持资金总规模扩大至15000万元,并建立与服务业发展速度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扶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品牌会展、科技服务、软件信息、服务外包 首先,支持发展新兴行业。对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品牌会展、科技服务等服务业项目,市引导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扶持额度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量的50%,并优先推荐为申报国家、省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对新办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给予分档奖励;对获得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对示范区的重大公共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支持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医疗健康服务业 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医疗健康服务业,也被列入支持和加快发展的范围。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鼓励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对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文化企业为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增加的翻译、境外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支持服务业科技创新 以科技创新推动服务业发展。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鼓励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市财政将按其到位注册资本和对其发放的小额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补偿。 支持做大做强、连锁经营、集聚发展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我市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的统一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省、市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鼓励创建服务业集聚区,提升完善功能。对省年度考评为优秀的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工作,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建设,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扶持;市级相关科技计划和经费加大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动漫、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推动主辅分离 对在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财政给予50%的补助;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对整体转型或分离后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自工商注册当年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主体企业。 水电气价与工业并轨 实现价格并轨。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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