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月1日起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发布日期:2011-01-05 |
我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月4日,节后上班第一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新闻引人关注: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月1日起上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在17%以上。 上调后,一类地区从目前的9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180元;二类地区从790元调整为93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从670元调整为8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8元调整为9.2元;二类地区从6.4元调整为7.5元;三类地区从5.4元调整为6.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我省在东部地区率先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具体措施,也是大力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积极信号。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通过直接增加低收入职工的工资,可以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普通劳动者。 据介绍,在外来务工人员即将返乡之际,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引导信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职工队伍,吸引农民工就业,为企业来年开工提供相对充裕的人力资源。(黄红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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