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本级统筹区居民医保待遇再提高 |
发布日期:2011-01-06 |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81号),对常州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作调整,调整政策将从1月1日起实施,主要体现为“三提高、一降低”。 三提高具体指:一是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二是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由原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0元提高至最高报销320元;三是提高市外转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仅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的基础减半执行提高至仅降低20个百分点。 一降低具体指:降低了“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400元/次降至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800元/次降至600元/次。 为实现人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在缓解看病贵矛盾方面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作用,常州市本级统筹区于2007年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近几年的政策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障对象从制度实施初期的一“老”一“少”,逐步延伸至“非从业居民”、“高校大学生”等,参保人数由2007年的不足10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近24万人。保障项目也不断拓展。从制度实施初期重点“保住院、保大病门诊”,逐步扩展到兼顾普通门诊,同时从2009年度起,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实行“二次补偿”制度。同时保障待遇也不断提升。从制度实施初期住院医疗总费用只能报销30%左右,提升至目前50%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断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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