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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被误读 苏版老年法被批很囧很无力
发布日期:2011-01-27

  这几天,关于江苏立法禁止“啃老”的话题广受关注。不少网友“拍砖”,认为子女“啃老”是道德问题,不应该把它法律化——现在生活压力这么大,80后90后“啃老”是无奈之举,立法禁止“啃老”很囧很无力,“指望小年轻自己买房子,这现实吗?”持赞同观点的网友则担心,不许“啃老”针对的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但是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很难界定,立法禁止“啃老”是否会成为法律花瓶?就其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快报记者昨天采访了参与立法修改过程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处处长赵建阳。他表示,相关规定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被误读。
 
  苏版“老年法”3月1日施行

  今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也有人将这部法律称为苏版“老年法”。

  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一些媒体将这一规定解读为:江苏立法禁止“啃老”,引起了国内媒体和网络的广泛热议。中经论坛的调查显示:47%表示支持,31%表示这项规定有待商榷,22%持不同意见。

  权威解读

  立法并没有禁止“啃老” 实指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

  一则条款引发这么强烈的社会反响,作为这项立法的参与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处处长赵建阳坦言没有预料到。赵建阳说,这几天他也在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对立法禁止“啃老”的争议,也认同不少网友的观点,但他认为,江苏的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禁止“啃老”,本身就是一种误读。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啃老”这一社会现象普遍界定为违法行为,或者说并没有禁止“啃老”,只是从老年人权利的角度,明确老年人有拒绝“啃老”的权利。

  一个是立法禁止“啃老”,一个是老年人有权对“啃老”说不,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别。禁止“啃老”,意味着所有的“啃老”行为都是违法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意味着拒绝被“啃”是老年人的权利,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当然也有权接受被“啃”。“老年人出于亲情给予子女经济资助,心甘情愿地被‘啃’,那是许多中国家庭的常态,不是立法需要干预的事情。”赵建阳表示,把立法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理解成立法禁止“啃老”,有失偏颇,是一种误读,而不少观点正是在这一误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正确,但前提错了”。

  逐一回应

  争议1

  “家务事”“清官”断?

  回应:不是道德问题被法律化

  “子女收入不高,老人贴补贴补,犯得着要立法去管吗?”有网友评论说,这一规定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赵建阳处长认为,条例的这一规定,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啃老”现象,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原则精神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物权法都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这些规定,父母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当然可以拒绝其提出的经济资助要求。”赵建阳说,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是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并没有从立法上普遍禁止“啃老”,不能说是把道德问题法律化,“当然,如果立法普遍禁止‘啃老’,那真是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立法越界了。”

  争议2

  “独立生活能力”怎么界定?

  回应:这个问题根本不用担心

  有一些持赞同观点的网友,则存有另一个担忧——条款针对的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无独立生活能力,该怎么界定?”有网友直言,不厘清这个问题,这一规定就会成为好看却不中用的“法律花瓶”。

  “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用担心。”赵建阳处长介绍说,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则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了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不是难事。

  争议3

  小辈买房求援也是“啃老”?

  回应:要求资助购房同样可以拒绝

  提到“啃老”,有不少人立刻就跟买房联系到了一起。也有媒体解读,买房求援不算“啃老”。还有网友认为,这项立法是对80后90后的惩罚。

  那么,房价这么高,子女买房向父母求援到底算不算“啃老”?赵建阳解释说,规定中的“要求经济资助”当然包括买房,对子女因为买房而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同样有权拒绝。

  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或者说“啃老”由来已久,并不是在80后90后身上才有的现象,立法只是针对“啃老”这一社会现象,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并不针对哪个特定年龄段的人群。在房价高企、就业压力加大的现实背景下,80后90后走上社会后面临着很多压力,需要家庭、国家和全社会的关心、鼓励、支持和帮助。父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自愿给予80后90后子女一定的经济资助,包括资助子女购房等等,有利于减轻社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对这种有益无害的行为,立法不会也不应当禁止。

  开门立法

  省人大法工委:欢迎“评头论足”、监督立法

  对媒体特别是网络上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质疑,赵建阳认为,参与立法、监督立法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立法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对提高立法质量是件好事。

  他介绍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多年来一直努力推动民主立法,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一审后,考虑到这部法规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家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0年10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在媒体和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00多条,有些意见和建议已经被吸纳进了通过的条例。赵建阳表示,即使这部法规现在已经全票获得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仍然欢迎社会各界对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头论足”,对立法工作进行监督。

  对话专家

  民法专家、南京大学教授邱鹭风:重申老人财产权益,无须大惊小怪

  现代快报:关于江苏立法禁止“啃老”的争议,您怎么看?

  邱鹭风:我仔细看了条款,说得很清楚,是指老年人有财产权和财产行使自主权,也就是可以拒绝子女“啃老”,而不是禁止子女“啃老”。何况,这也禁止不来呀!    

  现代快报:那您认为有没有必要明确老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

  邱鹭风:当然有。平常在民法研究领域,我们会碰到大量的案例都涉及子女侵害老人财产权益,尤其是房产。所以,重申一下老人财产权益就和重申老人婚姻自主权一样,都是对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自由财产所有权的重申而已,不用大惊小怪。     
  
  现代快报:您是说江苏这项立法里的规定很有必要?

  邱鹭风:应该这样说,国家大法通常比较抽象、概括,而地方条例,则要细致、有操作性,把国家大法具体化,不一定要重复去提,现行的物权法、婚姻法等都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精神。     

  现代快报:不少网友认为,“啃老”是家务事,也是无奈之举,法律不该介入。

  邱鹭风:因为是亲情,所以法律就不该介入,这个观点是不对的。无论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或者刑法、行政法,或是未成年人、妇女、老人保护问题,古今中外,莫不以法律来调整亲属关系,法律介入亲情、介入家务事再正常不过。

  要按照“亲情不该由法律介入”的观点,先得废除婚姻法、继承法还有物权法,然后还应废除几个特殊人群保护法,法律全面退出家庭领域……     

  现代快报:您刚才提到了“已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人质疑这一点没法界定。

  邱鹭风:早就有界定了。光是一个针对婚姻法的解释,就说得很清楚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房子再贵、物价再涨,子女也不能不经父母同意,要求父母抚养自己到老吧?  

  现代快报:结合江苏这项立法,对老人财产保护,您还有哪些建议?

  邱鹭风:我觉得在地方立法的同时,还可以在制度上多做些尝试。例如,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实行“行政救济”,如果遇到老人报警,警方应该及时介入。现在也出警,但是家务事难断,往往调解不成就走了。今后可以建立起警察、社区、民政部门三个干预体系,为有需求的老人建立避难所,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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