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
发布日期:2011-03-18 |
近日,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个单位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2009年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始终把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信息公开的渠道不断拓宽,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印发了指导意见,组织河北、江苏等10个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4个中央部门进行试点,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有力促进了工程治理工作不断向深入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11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用档案,全面公开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实施意见》提供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和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统一规定了项目信息公开的22项基本内容、信用信息公开的10项基本内容,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基本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及时、规范地发布相关信息;以现有的电子政务建设为基础,依托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信息;对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检索、查询等服务,并逐步实现项目统一编码,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本地区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 《实施意见》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行业监管的原则,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加快现有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强化对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严重失信的及时曝光,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实施意见》强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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