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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2011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厂办大集体改革
发布日期:2011-03-24

  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

  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会议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通过努力,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菜篮子、布袋子,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和过度包装,促进源头减量。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推进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独收运、处理。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二)增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完善收运网络,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强化规划引导,推进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选择适用技术,加快设施建设。严格规范操作,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加快存量垃圾治理。(三)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结果。完善全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排放物监测。(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投入渠道,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要优先配套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强化对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研发的支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城市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和宣传教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会议指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会议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用3年至5年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会议强调,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比例,统筹用于职工安置。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会议研究了中央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预算有关问题。会议决定,在2009年和2010年大幅压缩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今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会议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继续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加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控制“三公”经费规模。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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