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提高30%今日起执行 |
发布日期:2011-04-01 |
我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调高30% 耕地林地统一作价 水利交通同地同价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厅了解到,我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上涨情况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征地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由于我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有7年多未作统一调整,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次调整,综合2004年到2009年我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0%及2010年物价上涨因素,分别将4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提高到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元,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2.6万元、2.3万元、1.7万元、1.4万元,这4类地区总的征地补偿费分别提高了1.2万元、1.1万元、0.8万元、0.7万元,比旧标准增加大约30%,与山东省的持平,比浙江省的略高。 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不仅补偿幅度大,对征地补偿地类划分和计算方式也做了重大调整。 过去,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且农用地分为耕地、林地等好多类别,不同类别的补偿系数不同。由于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快,过细划分地类引起补偿标准差异较大,群众对此有意见,所以,此次调整不再划分农用地类别。对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也相应不再区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类别。另外,以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农用地,在农地补偿方面水利项目用地低于交通项目,有些地方同为一个村的耕地,南水北调建设和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就存在不小的价格差。此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论何种国家重点项目,征地补偿都按照我省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统一执行。如果国务院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高于我省,则执行国务院的标准。 由于苏南苏北经济发展存在差距,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省同时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征地标准。据了解,目前有的市征地补偿标准已经高于此次执行的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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