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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探讨
发布日期:2005-04-13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自然产生了企业党组织如何定位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企业党组织作为企业的政治核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其首要职责,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因此,如何建立与完善公司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寻求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最佳形式和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与其相关的难点问题,就成为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公司制企业的领导体制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坚持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首先必须完善公司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人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因为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主体是董事会,党组织要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党委成员如何进人企业决策层的问题。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交叉任职,双向进人,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实现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机结合。这样做,既不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又便于廷助反各方面的关系,从组织上强化了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可以使党组织真正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整个过程,有利于党组织管大事顾全局,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从而提高了党组织的威望,也提高了企业决策层的决策效率,从体制上解决了“核心”与“中心”的关系问题。国有大型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委会成员与行政领导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国有中小型企业党政领导任职的形式,则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人条件,宜分则分,宜兼则兼,不搞“一刀切”。
   
  然而在现实中,如何理顺企业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这个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一是“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机构职能交叉、重叠、扯皮、取代、冲撞、难以协调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中,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叠,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的改革初衷难以落实。因而,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并没有彻底解决。有的改制企业实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人兼,而总经理仍把自己看作是过去的厂长,既管执行又管决策,这就容易与董事长发生冲突。而更多的企业则是虽然实行“党政一人兼”,但并未体现党在企业中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党政一人兼”固然是一种加强企业党建的形式和条件的选择,但在实际运作中,有的企业把“条件”当“结果”,单纯认为“书记进了董事会、兼了董事长”就是实现了党对企业的领导。改制企业一般都成立了监事会,但相当一部分形同虚设。至于对企业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一些企业采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委会“三会”合一的形式,导致企业党委与法人治理结构的职责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相当一部分的改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党委书记和主要经营者的个人素质。如果党委书记政治觉悟高,又懂经营管理,主要经营者党性观念和群众观念也比较强,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就能很好地发挥;反之,如果主要经营者素质不高,缺乏党性观念,或者书记不懂经营管理,党委就很难发挥作用。
   
  理顺企业领导管理体制,首先应理顶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三者间的关系,使其交叉任职,解决“三心不合”的问题。这种新的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1)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2)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3)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中心;(4)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指挥中心;(5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监事会按照各自章程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互相配套,形成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企业新的领导体制的运行原则、行为规范和具体建构,都应该服从这个框架的规定。

  二、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与内容
   
  第一,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组织行为,其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因而必须发挥党组织的整体优势。有的企业党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扬民主,往往以书记个人的参与代替党组织的参与,重大问题只有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研究决定。这种书记个人参与代替不了党组织的参与,也缺乏权威性。同时,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参与决策,也不能代表党组织参与决策。党委是一个集体,对事关企业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在党委会议上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参与真正体现集体意志。董事会、经理班子在研究重大问题之前,应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党组织应在董事会讨论前形成一个使董事会决策的参考意见,意见形成后,应主动向董事会成员介绍党组织意见形成的意图和理由。
   
  第二,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性质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目的是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穿于决策之中,而不是直接去制定决策。为此,必须改变原有企业体制下决策的形式。党组织一定要掌握现代企业制度下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正确手段,既要坚持原则,积极参与,又要保证和支持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不能代替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直接决定问题。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要充分听取、尊重党组织的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也应向党组织及时通报。
   
  第三,明确界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些改制企业的成功经验证明,党组织只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才能增强参与决策的有效性。因此,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不能事无巨细都管,不能干预企业的具体事务,而应站在宏观决策的高度,善于捕捉企业发展的契机和职工关心的问题,善于从战略全局上和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大目标上把关定向,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应注重那些涉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等带有方向性、全局性、长远性、关键性的问题,在企业生产译营的难点、重点及职工关心的疑点和热点问题上出主意、想思路。必须明确凡是《公司法》规定必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就是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其他相关问题

  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除了要明确上述几个问题外,下面一些难点问题也需要探索解决:一是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如何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管理的一个根本原则,是党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领导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解除了,企业不再具有行政级别,在市场经济中一律平等,显然,企业管理人员不再是国家的“干部”。企业的一切活动依法办事,董事会是行政决策权的机构,它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授权,同时,由它任命和授权的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业务,企业的中层干部由总经理依法任免。非股东的行政部门如果任免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则是对股东的侵权行为,是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党的现行人事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原则之间的矛盾,迫切需要我们作出抉择。
   
  的确,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和管理单纯由党委和政府机关直接任命和管理的办法,是不完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党委必须放弃“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性力量,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党不管干部,党的组织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为此,必须把党管干部与依法管干部很好地结合起来。因为,依法管干部是党管干部的继续,是党处在执政地位上运用国家法律来管干部的体现。依法管干部可以运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深化企业干部制度改革,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使现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企业内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要参与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这是以往的做法。然而,企业党组织如果不参与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其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将受到影响。但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制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实际上就增加了一个管理主体,多了一个层次,客观上分解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这种现象反映了企业内部用人权具体配置上的矛盾。能否解决好这一矛盾,是涉及能否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关键。在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上,党组织的人事权力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如何配套,也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要改进现有国有企业党管干部的方法。党组织作用的发挥要和企业经营者的用人权统一起来,形成和谐统一的整体,应以保证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正确行使用人权为目的。
   
  领导人员的管理方法,实行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作为国有资产代表的董事长、董事应由上级党委提出人选或董事会提出人选经上级党委考核同意,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一般由同级党委推荐或董事会提名并经同级党委考核同意,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一般由同级党委推荐或由总经理推荐并经同级党委考核同意,由总经理聘任。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依法执行讨论决定。未经考察的,不能提交到会上讨论;经考察后,如发现考察对象不宜担任拟任职务的,要重新考虑考察对象。对于董事会或总经理在用人上的错误作法,党委会要坚持原则,通过合法程序或耐心细致的工作予以纠正,要积极探索实现党管干部原则的多种形式。
   
  二是如何在企业内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有效的监督。现在对企业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企业外部的经济、法律方面的监督,而党组织的监督和职工的民主监督则往往软弱无力。不少企业的厂长、经理或党委书记出问题,多半是靠外部查出或群众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而很少是企业领导班子自身揭露和处理的。一些企业党委的同志也反映,在现行体制格局下,如果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出问题,同级党的书记很难监督。过去不少经验教训,使书记绕着矛盾走。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要求它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但是,现在许多企业党委都感到难以做到这一点。在相当多的企业里,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得不到贯彻执行。虽然对于新老“三会”的关系思想上是明确的,各自的工作职能也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由于主要行政领导往往一个人说了算,难以发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作用,也就削弱了各组织所承担的监督职能。我们认为,不能把这种状况完全归结于企业党委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而需要对此作深入的探讨。第一,目前在我们党内,党组织管不了同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现象不仅在企业而且在许多领域都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是党内的民主建设比较薄弱,因而战斗力不强,谁有权谁说了算的现象相当严重,加上对厂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的曲解造成的消极影响,更使得党委不敢大胆去监督经营者。第二,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企业党组织同企业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同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尽管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企业利益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党委就有可能站到企业一边。许多企业逃税骗汇、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党委并非不知情,有的还是党政领导共同决定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从党建理论上作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
   
  三是寻求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双方的“结合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一定要使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在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机制下,党组织不应作为一种权力主体行使职权,也不应成为三权之外的另一个权力主体,否则,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等弊端就难以解决。不难想象,如果企业党组织自成一体,或凌驾于三权之上,或与三权互相牵制,就会出现互相扯皮的现象,就会出现内耗,形不成合力,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坚持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与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并不矛盾,关键是要选好“结合点”,把两者的优势都发挥出来。这种结合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在企业发展战略上,需要企业的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决策,同时也需要党组织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大局,把握方向。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上,需要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也需要党组织强有力的支持和对企业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在加强和完善监督方面,需要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外部监督,同时也需要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在用人问题上,需要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同时又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调动人的积极性方面,需要靠经济手段、物质激励,同时也需要靠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总之,善于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就一定能使国有企业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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