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官员下海3年内须回原单位述职 |
发布日期:2005-07-15 |
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低调向党政机关下达《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的出台直指遏制官员“权力期权化”等隐性腐败交易。 此制度包含一些颇为创新的反腐做法,如官员下海3年内仍须回原单位述职等。制度一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政协委员痛陈“期权腐败”查处难 在去年浙江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该省政协委员杨扬等人提交了一份《领导干部“期权化”现象应引起重视》的提案,将矛头直指当地部分官员当权时予人好处不求现时回报,待其离职下海或退休后,心安理得接受受益者“反哺”的隐性腐败现象。而这一批接受“反哺”者多是县(处)级以下官员(早报2004年11月9日A14版曾作报道)。 据统计,自从2000年以来,浙江共有522位各级党政机关官员辞职,包括部分提前退休官员。一方面,一些“官员”下海;而另一面浙江省检察院迄今未办理一起离职领导干部带有明显“期权腐败”的案件。这种反差多少令当地一些法学界人士惊讶。 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不能让“阳光下的黑暗”因缺乏相应制度监管而“逍遥法外”。遏制“期权腐败”列入浙纪委工作重点 据悉,浙江省纪委受转办理杨扬等政协委员的提案后,立即采纳了提案建议,并给予一次性办复,答复在2004年底着手酝酿制订相关法规,遏制官员“期权腐败”。 这个承诺在此后开始逐步兑现。在浙江省纪委今年5月向社会公布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2005—2007年工作要点之一)》中,遏制领导干部“期权腐败”的制度建设被正式列入2005年浙江省纪委重点工作之一。 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主任王骏表示,此次下发的《规定》,是浙江省根据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务员法》,以及浙江省情况作出的细化规定。 制度从三方面作出新探索 据了解,浙江省这次“制度创新”的重点从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限制和辞职后行为的监督三方面做了不少新探索。如该《规定》明确要求,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之后三年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经商活动。而浙江则细化为,一旦有违反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离职人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公布。 有关部门低调试行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社会反响定会普遍叫好的此《规定》已经下发试行,但该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制订者———该省省委组织部,仍对文件的试行持低调、慎重的态度。 浙江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试行此规定应慎重,“目前还不适宜透露过多的细节”。但他同时承认,由于“权力期权化交易”在取证、行为认定上均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尚处试行阶段的《规定》必然会有诸多不尽完美之处。 昨天,《规定》的另一重要制订者———浙江省纪委有关人士也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他表示,目前仍处于小范围试行阶段,浙江省将在试行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规定》。观点专家建议升格为法规 浙江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主任、比较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陈剩勇教授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肯定了浙江在遏制领导干部“期权腐败”上的制度创新。但他也对《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提出了疑义:“比方说,向原单位述职很有可能演变成离职官员自说自话,难以确认所说情况到底是不是客观真实。” 他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很难认定究竟哪些行为是‘期权腐败’行为”,在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公开制度、经济审计制度等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背景下,也为认定“期权腐败”行为增加了难度。 陈认为,该《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浙江地方法)才能保证执行有力。人大等权力机关应该制订相应的法律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 |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