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干部监管全面制度化 跑官者三年不用 |
发布日期:2005-07-15 |
近年来,四川省委组织部在全省组织系统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出用制度的方法和制度的功能来解决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新出台的《四川省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规程》,在全国组织系统率先把若干个有效的制度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运行机制,使干部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规程》分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规程》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程》两部分,汇集了33项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和文件。其中,包括省委组织部新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等。 针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监督工作,《规程》从检查监督和程序监督两方面,明确了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流程,共涉及13项相应的制度条款。 同时,《规程》针对领导干部监管,从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工作要点,严格了政策界限和组织处理方式,共涉及20项制度条款。 为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等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突出问题,配合《规程》有效实施,四川省委组织部新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十条规定》。指出:领导班子职数没有空缺而启动干部任用程序的一律无效;没有经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选,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群众举报考察对象的问题未查清之前,一律不得作为拟任人选,防止“带病提拔”;对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对应报告而没有报告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干部任命事项,一律无效;凡是新提拔干部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的,一律不得任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履行程序有关情况,一律如实记录;对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的干部,一律不得上会讨论。 《规定》强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取消任职资格;对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对采取宴请、送钱物等手段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要严肃查处。对已列入考察对象的违规者,要取消考察。对已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且三年不得提拔使用。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查处不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责任主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定》同时指出,对破格提拔、提拔领导干部亲属等,应报告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干部提拔事项,未报批的不得任用;对群众反映的拟提拔干部的问题,线索清晰、情节严重的,要结合考察工作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进行专项考察和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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