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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南京出台三项制度
发布日期:2005-09-19


转自南京日报

  为规范和完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南京出台了《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和《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昨天下午,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对这三项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确立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刚性指标

  《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是我市第一部完整的从依法行政决策、履行职责、行政执法、行政救济四大方面19个细项,全方位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制度。据介绍,考核采用百分制,每一个细项都有具体的得分和扣分标准,比如“制订、完善和执行重大决策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规定”可得4分,“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没有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可得9分,而对于不按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未实行罚缴分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并不按规定备案等行为,每缺一项或有一件错误扣1分,直至扣除该项全部10分。

  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行政机关综合考评体系

  据了解,《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不仅系统地建立了对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考核的指标体系和主要制度,同时也是我市机关万人评议作风建设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运行机制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范围

  《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对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案审查的内容、程序、期限等法定要求作出统一规定,切实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要求报备处罚决定包括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决定。

  首次制定《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为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力度,该制度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将严格依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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