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 全程都要公开 |
发布日期:2006-02-10 |
■招聘信息须公开发布 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均属于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暂行规定》强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者均可报名。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事业单位招聘不搞考试“一刀切”,而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暂行规定》还规定了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备案、回避等制度。按照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暂行规定》强调“三公开”,即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调按照岗位所需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公开招聘;强调按照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明确了进人的权限、程序和具体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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