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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亮点
发布日期:2006-07-18
  转自 人民网-理论
  
  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1995年的《试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较大的一处就是把原来规定的“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修改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这一修改删去了“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两个副词,其含义是非常深刻的。
  
  这一修改贯彻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体现了党的政治生活准则和有关决定的要求。绝对地要求党员“在思想上保持一致”,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不应当的。因为“在思想上保持一致”,没有任何限定,未免太宽泛了。果真如此,那就意味着党员不能有也不应有自己的思想了,更不能也不应说自己想说的话了,而只能重复党的决定、决议甚至复述党的领导人的话了。这只能把党员的思想禁锢得死死的,而导致全党的思想僵化,使党丧失生机和活力。1980年,我们党在拨乱反正后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指出:“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意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这就表明党内发表“不同意见”(即存在“思想上的不一致”),不但是允许的,而且还应该营造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来加以保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一修改就与“八大”以来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一致了。党的“八大”党章在关于党员权利中就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从“十二大”党章开始,专设了关于党员权利的条款,其中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此后,从“十三大”直至“十六大”,党章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对这一规定却都未作任何修改。按照这一规定,党员“在思想上”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可以“有不同意见”(即“不一致”),这不但是党章所允许的,而且是受到党章保障的。
  
  另外,在修改为“保持高度一致”的后面,要求“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这可以被看作是对“保持高度一致”特定内涵的诠释和具体限定,有利于防止和避免使“保持高度一致”无限泛化的倾向。否则,像以往屡有党员发表一些并不违反大原则的意见和看法而被随意扣上“在思想上政治上不一致”的帽子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有些地方党委领导人就曾把“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变成了与他们个人的意见保持一致。如河南省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在不同场合包括全县干部大会上多次强调:“一定要和县委保持一致,和县委保持一致就是和县委书记保持一致。我们历来都是党说了算,在卢氏县就是县委书记说了算。”
  
  总之,这个修改有利于党员应该享有的思想自由权利和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从而使党内民主的空间得到拓展。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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