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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百问百答
发布日期:2006-11-06
  转自人民网 
  
  本刊特请学者李忠杰、邓伟志、董云虎、蔡昉作答
  
  ○如何看待“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之间的联系?
  
  ○完善社会管理指标体系,如何防止“王婆卖瓜”现象?
  
  ○为什么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之源”?
  
  ○如何从“社会满足感”角度看社会和谐?
  
  ●如何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过去,我们比较多地强调矛盾的斗争性一面,这有它的合理性。但是,事物还有同一性的一面,尤其在事物的本质属性基本相同的情况之下,存在着更多的共同性的前提之下,同一性更是不可忽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我们特别需要强调同一性。这就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的社会也应该是团结的、互助的、和谐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矛盾是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的。我们要通过解决这些矛盾来实现和谐,并不是要回避矛盾,无视矛盾。所以,全会《决定》说,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如何看待“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之间的联系?
  
  和谐社会主要是针对我们国内而言的;和谐世界主要是针对国际而言的。两者有内在的联系和一些共同的要求,表明无论在国内、国外,我们都举起了和谐的旗帜。当然,两者的要求和具体内容以及实现它的可能性还是有差异的。对国内来说,我们提出了要求,就要尽全力朝这个方向和目标努力。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对国际来说,建设和谐世界,是我们的一个希望、一面旗帜。但要真正做到它,是很难的。因为整个世界非常复杂,各种矛盾错综交织,尤其是一些大国,单边主义、强权政治的色彩非常浓厚。要使整个世界实现和谐,很不容易。但举起这面旗帜,就可以表明我们的立场和态度,表明我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就可以更加主动地去加强对话,同时批评强权政治的倾向。
  
  ●构建和谐社会,为什么不能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回头路”?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之内,阶级斗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过去我们党曾经长期搞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是很大的失误。搞以阶级斗争为纲,一是忽视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二是实际上激化了社会矛盾,搞得人人自危,文化大革命的乱象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后果和典型表现。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坚决地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把重点转移到了现代化建设上来。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绝不能回到以阶级斗争为纲上去。
  
  (以上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教授作答)
  
  ●如何“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
  
  《决定》中强调社会管理,健全社会管理制度正在成为我们的最强音。推动改革,要扩大社会管理的主体。一般来说,社会管理包括两类:一是政府社会管理;二是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而现代社会管理是以政府干预与协调、非政府组织为中介、基层自治为基础以及公众广泛参与的互动过程。目前,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已成为当代社会管理发展的一个大趋势。重心在下移。为了适应下移,建议今后变社会组织的审批制为登记制,加强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同时,从税收上扶持社会组织。在社团发展上,千万不能“一日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决定》中提出,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着重点何在?
  
  政府社会管理的重点是对那些家庭、社会团体与社会自治所不能解决的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些社会事务涉及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需要依靠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威加以解决。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涉及面很广,比如保障公民权利、协调社会利益、实施社会政策、管理社会组织、维护社会秩序以及解决社会危机等。多年来,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常常越位,而在社会职能上却很少到位。通常讲“缺位”,往往就是缺在社会管理上。政府应当把直接插到经济中的那只手向后缩一缩,不管那里的油水有多大都要缩回来;要把插到社会中的那只手向前伸一伸,伸一伸,再伸一伸。否则,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只能是一句美丽的空话。
  
   ●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怎样防止“一言堂”?
  
  政府社会管理的核心是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是指政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公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活动策略。政策是科学。只有科学地制定政策,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政策。拍胸脯、拍台子不是科学。一言堂里出不了科学的政策。社会政策的制定一定要有公众参与,公开讨论。科学、民主、公平是社会政策的三大原则。注重公平是区别传统公共行政学与新公共管理学的试金石。政策上偏一点,在社会生活上就是偏一片,偏一个或几个阶层。科学的亮度、民主的高度、公平的信度决定政策的水平。政策重在执行。社会政策不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对政策的执行要科学评估,防止走样,防止效果边际递减效应,防止“一级一级往下传,传到下面什么也不见”。
  
  ●完善社会管理指标体系,如何防止“王婆卖瓜”现象?
  
  要完善社会指标体系,建立社会运行状况监测体系。社会指标不是老百姓所讨厌的压指标的那种指标。社会指标是分析社会现象或社会发展的一种量化工具。社会指标体系是社会管理的依据,是人民群众监测、监督的准绳。现在有些官员“王婆卖瓜”,对不起,有了社会指标就很难再“自卖自夸”了。因此,我们要努力开拓社会信息收集渠道,研制社会管理的监测指标,构建社会稳定的预警、预控管理系统,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同时,还要完善社会监测机构,要有社会第三方的独立评估,构建交叉式、立体网状型的监测体系。尤其是完善对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及时预警,及时防范。
  
  ●为什么要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
  
  全社会,尤其是企业要提升社会责任。过去,由企业办小社会,从摇篮到坟墓都由企业包下来的做法必须改革。可是,不要企业在企业内包办小社会,决不等于不要企业关注大社会。有些国家征收“企业社会责任税”。我们怎么样?许多国家的企业自觉地拿出收入的8%-10%献给社会,发展社会事业,可我们做得好的省市还不到1%。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富人都为富不仁,可是,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中国有相当多的富人是为富不捐。“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不是中国企业家应有的素质;“以仁为富”才是中国富人的传统美德。列宁提倡过“共产主义星期六”,我们能做到吗?假如一时做不到,有的国家不论穷富,一年拿出一天的劳动收入献给社会,我们以“社会”命名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为社会奉献。
  
  (以上由上海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常委邓伟志作答)
  
  ●为什么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之源”?
  
  贫穷是产生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而发展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在人民普遍贫穷、国家长期落后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的。在生产力尚不发达,还存在着较大利益差别的社会,利益机制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机制,权利法则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法则。资产阶级曾经在“天赋人权”的名义下,通过实行资本主义的权利法则,使得其在取得统治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了比过去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也必须通过实行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权利法则,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推动社会不断发展。为此,我们必须从当代中国的社会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大力推进改革,坚决破除各种障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权利保障机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什么关系?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社会和谐是以社会公正为前提的,而社会公正是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权利保障的平等为前提的。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平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也是确保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不同地区和阶层的贫富差距有所拉大。我们必须按照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保障机制,完善以权利公平为核心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确保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全体人民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能够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
  
  (以上由国务院新闻办人权局局长董云虎作答)
  
  ●如何从“社会满足感”角度看社会和谐?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和谐与否取决于社会大多数人对自身的生活状况是否具有满足感,或者对自身在社会分配中的地位是否持基本认可的态度。这同时包含两层意思:从绝对意义上说,人们没有衣食之忧;从相对意义上说,人们没有感到与其他人的生活差距变大。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社会满意度或认可度就可以达到,社会和谐就具有了现实的经济基础。一旦社会上的大多数获得这种必要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就不会形成系统的社会对立乃至社会对抗,社会和谐的根基即在于此。因此,防范贫困和收入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并且在出现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制止其普遍化,是保持社会和谐的关键。
  
  ●运用“抽肥补瘦”法缩小收入差距,为什么要适度?
  
  社会治理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传统手段,通常是由政府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即首先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方式,部分地将第一次分配的收入抽取出来,作为公共收入的一部分。再通过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机制,将这部分公共收入支付到救助对象身上。但是,由于这种手段具有“抽肥补瘦”的性质,其应用必须适度,过犹不及。如果这种方式的运用过度,以致伤害一部分社会群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就可能造成可供再分配的总量减少,再分配就会成为无米之炊。我们虽然观察到在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的一些所谓福利国家,社会再分配的力度很大,但是,这些国家只是到了高度发达的发展阶段上,收入和财政再分配的总规模才会如此庞大,社会才能在心理上和财力上承受得起这种再分配力度。
  
  治理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是创造一种社会环境,让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就业或创业获得挣取收入的权利和机会,并使得收入分配尽可能平等。如果这个路径是可行的话,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以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学所所长蔡昉研究员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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