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探索 |
发布日期:2006-12-04 |
转自学习时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稳步前进。 一、转换指导思想,确立指导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干部人事工作开始指导思想上的转换,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邓小平、陈云等老同志在多次针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谈话中逐步形成了干部队伍建设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指导思想的转换和党的十二大报告正式把具有强烈时代气息 的“四化”方针确立为我们党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从而启动了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机构改革,实现了干部新老交替合作,一大批经过实践锻炼的的优秀的知识分子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1984年机构改革前后,大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退居二线或离退休,各级领导班子基本上以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为主体。这个了不起的变化带来了生机勃勃的改革开放局面,向世界托出了改革开放后的崭新中国。 党的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列入重要内容, 提出要“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 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这十年的改革为以后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进行各项各类改革探索 在“四化方针”指引下,改革开始以纵向分权和横向分类为内容的探索,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十三大以后,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为重点,开始探索实行干部分类管理;十四大以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面展开,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多项议程上取得进展;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为内容等改革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制度的改革,1995年,中央在总结党多年来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新时期选人用人的新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法规,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发与推行,有力地促进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也规范了改革中的一些偏差,各地区、部门、单位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涌现出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三、开始注重总体战略 在各项各类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逐步成熟,体现在: 1、出台了第一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纲要》。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2000年6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发,以10年为目标,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党建国以来第一次作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这个纲领性的《纲要》预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通盘考虑,整体谋划的高度,从此,干部人事制度开始由局部改革、单项突破的阶段转向整体改革推进。 2、站在时代高度,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党的十六大以后,2003年中央召开了党和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置于更高的时代高度和更宽广的世界视野中,提出人才强国战略和今后几年人才工作的战略目标、重大任务等指导性意见,人才工作开始走向全面发展。 四、法规相继出台,进入与法律衔接的新空间,干部人事法规初具体系 2002年7月,颁布了经过七年探索,不断修改完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十六大之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1、成批出台干部人事工作条例、法规。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出台;2004年2月,《2004年-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出台;2004年4月,中央颁布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这5个文件,加上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通称“5+1”文件。 2、开始进入与法律衔接的新空间。在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不断推出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建国五十六年来干部人事工作第一部带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颁布,是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史上一件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公务员法既是改革的产物,是推进法制化进程的要求,也为下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法律衔接建立了一个新的制度平台,开辟了广阔的法制空间。自此,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抓紧探索,以尽快形成一整套与公务员法衔接紧密的完善的干部人事法规体系。 3、干部人事制度法规初成体系。继2004年4月出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5+1”法规文件之后, 2006年1月,《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出台;2006年2月,《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出台;2006年7月,《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印发实施; 2006年8月,《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3个法规文件正式印发。这些法规文件,分别对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评、任期、任期内或任期满的干部调动、交流以及任职、回避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富有新意的调整,如:明确规定干部任期为五年,除非六种情况,任期内不得调动;拓展了交流范围,体现了强化干部经济业务的能力;扩大了干部经济回避范围等,逐步形成我国干部人事法规体系。 2006年出台的《公务员法》和一系列法规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台的“5+1”法规文件,与《干部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一道,初步构成了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可以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绩斐然,但与整个改革的形势与发展着的现实还不完全适应。主要问题是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参差不齐,总体缓慢,质量有待提高。表现为:任用干部的权力过分集中,神秘化和封闭式运作仍没有完全打破,选拔任用干部中失察失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干部能上能下渠道不畅,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更新交替机制不健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乏力;干部管理体制不完善,分类管理不健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程度不高。 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基本上还是靠政策推动,不是靠制度创新。虽然进入与法律衔接的空间,已经初具法规体系,但还只是“量”的积累,还没有达到适应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质” 的飞跃,完成从人治到法治的全过程。这主要是由于缺乏体制、机制和程序等中间链条,没有使已经出台的法规完全内化为每个干部的内在动力和外化为切实可行的法规体系。当前,时机已经成熟,基层已经积累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的各类经验。干部人事制度只有尊重基层、尊重实践,抓紧调研提炼,进行体制、机制、程序等制度层面的改革创新,才能创造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队伍产生制度,营造一个各类人才层出不穷,才华竞相涌流的良好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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