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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腐败较量 2006年的廉政建设特点
发布日期:2007-01-04
  转自学习时报
  
  2006年是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的一年。从已公开的材料来看,官员腐败依然保持着级别高、贪腐数额大和“群蛀”现象严重的特点。
  
  首先,涉案区域及其官员的级别较高。京津沪三市高层干部队伍中都发现问题,如,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的腐化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涉嫌经济案,上海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涉嫌挪用32亿社保基金案。尤其是一向被视为规范、清廉的津、沪二地出现高级干部腐败案,暴露出长期以来对党内高级干部行为监督乏力的体制缺陷。
  
  其次,贪腐数额越来越大。由于案件多涉及房地产或固定的社会基金,故而这类案件的涉案数额都超亿元。如,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的贪腐额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而上海社保基金案中挪用数额高达32亿。
  
  再次,群蛀现象严重。凡是涉及高官案,尤其是领导班子第一把手的问题,一查就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湖南郴州市贪腐案带出市委书记李大伦、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副市长雷渊利及其他政商界人士158人(雷渊利称自己的贪腐在整个郴州只能排在第12位);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案引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仓山区区委书记、土地局局长等官员;上海社保基金案调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市委书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电气集团副总裁和董事长、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等一些厅局级官员便相继浮出水面。这一情景再次表明干部选用制度的漏洞:“平庸者上”的提拔惯例、“带病提拔”、“带病在岗”现象的反复出现(如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任职才一年零五天就受贿30万),透视出用人制度方面的顽疾,而各种基金(如公积金、养老金等)的险象环生,更是暴露出基金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馅。
  
  据媒体报道,在发展过程中,各地“由于发展目标大、项目多,普遍感到财力吃紧,社保基金由此成为眼中‘肥肉’”,而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如,各地社保基金看似由各地管理,实属“无人监管状态”;在监管体系方面,管理部门看似很多,“地方的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会等多个部门都参与管理”,而实际操作中各自职责不清,无法发挥作用。管理和监督机制上的先天漏洞,给了腐败以可乘之机。据《经济参考报》(2006年9月15日)报道:“多年来各地的社保基金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专项清查结果显示,1992年至2004年,仅养老保险金就有约100亿元被挤占挪用”。
  
  社保基金频繁地被挪用,在于基金本身的特点和挪用行为的隐秘性,但是一些基金在挪用时决策者对其去向是十分明白的,而问题曝光后人们则不清楚在涉及巨额资金的决定作出时,是否真正经过班子的集体讨论。奇怪的是,在具体操作时,无论是班子里的其他人,还是金融监督机构的银行,好像不见有谁出面阻拦,提出异议。各类基金保管领域长期积淀的问题,加之日常监督的各个环节都出了问题,使得最终爆出违规拆借几十亿、一批高官倒下的丑闻,其出现具有了某种必然性。
  
  反腐实践表明,“群蛀”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在各种权力的层层袒护下,已有的监督制度难以发挥作用。于是,尽管个人品质不好,或有种种腐败迹象的显露,尽管有群众的不断举报,或许多恶行劣迹甚至已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其传闻在民间不胫而走,也无济于事,此时即便存在着各种监督制度,也只能是形式的和乏力的。“群蛀”现象再次暴露出我们某些管理制度本身的漏洞、用人制度的缺陷和日常监督制度的失缺。所以,现在更为重要的不是还要制定多少监督制度,而是应对这些年的用人制度真正地进行深刻的反思,提高诸如社保基金之类财产管理的透明度,并使日常的监督制度真正地运作起来。
  
  从2006年的廉政建设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中央反腐态度坚决,行动快速。如,上海社保基金案一出,中央便派调查组100多人进驻上海衡山马勒别墅饭店,就这起事件展开调查。不久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调查形成的《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后作出决定:对陈良宇的问题立案检查,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中纪委的调查和中央的反应不可谓不迅速,这再次显示了执政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力度。
  
  二是重点突出,打击有力。2006年在专门领域加强了反腐败的力度,如反商业贿赂、反房地产业中的官商勾结、反基金挪用等,由此牵出一系列大案要案。
  
  三是廉政建设步伐加快,中央对地方官员监督的垂直控制力加大。如,最新任命的全国10省市纪委书记不是由本地产生或由副书记兼任,而是由外地调入的举措,这一省部级纪委书记由中央提名或委派的制度设计完善了纪检监督系统,它与近年建立的其他两种制度(即中央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和巡视制)的结合,有利于减少监督部门的监督活动受当地组织限制或干扰的情况,保证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和监督的力度。
  
  2006年腐败及廉政建设的特点表明,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仍然艰巨、漫长,但却是充满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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