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日报 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这一论断强调了制度建设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它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全体人民在各尽所能、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进行多方面的不懈努力,包括发展经济,增强物质基础;加强和谐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诚信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环境;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等。但是,这些方面的成果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具体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体现出公平正义。因为制度是“规矩”,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以及激励、约束、协调、整合等功能,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遵循的准则。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就可以约束不公平和非正义的行为,促进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和公平正义环境的形成;就可以整合社会力量,维护和巩固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引导人们依法、有序、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和谐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不公现象和问题,大都与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科学、不落实紧密相联。因此,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决定》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决定》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即: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通过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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