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调整动议入手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
发布日期:2007-02-15 |
转自《党建研究》 调整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起始环节,也是保证选好人、用好人的基础环节。近年来,南京市栖霞区深入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5+1”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干部调整动议,作了一些有益探索。 一、规范干部调整动议的原因 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特别是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更是从整体上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在一些具体环节的操作上,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从栖霞区来看,这几年,我们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继推行了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公开选拔、常委会(全委会)票决、任期交流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对干部提名、考察、任用等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干部任用工作流程。但同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起始环节,干部调整动议仍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也给干部调整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方面,从区委这个层面来看。过去由于动议没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往往造成干部调整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出现有时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甚至为解决某一个或者少数干部的问题而临时动议的现象。《干部任用条例》正式施行后,上述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同时在提出动议方面,有些人产生了一些新的顾虑,不愿或不好直接提出;作为组织部门,除了认真贯彻好区委意图之外,有时也不好提出动议,这就使得干部调整动议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另一方面,从干部这个层面讲。随着干部任用工作越来越规范,只要干部调整一进入规定的程序,谁也不会再向组织上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而有些人却把目光集中到干部调整的源头,即动议和提名阶段,每当一些岗位出现空缺,或者每到大规模干部调整之前,干部队伍中或多或少出现一些浮躁、动荡之气,不仅影响了工作,而且也干扰了正常的组织行为。因此,规范动议的程序和方法,对于从源头上规范干部调配工作,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显得十分必要。 二、规范干部调整动议的主要做法 动议的提出。提出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要保证选好人用好人,首先动议提出要符合程序、体现规范,尽可能地避免少数人动议或在少数人中搞动议。在这方面,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把动议权交给群众。衡量动议是否符合规范,一条重要的标准就是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民意。在2004年的大规模干部调整中,我们在动议阶段集中利用了两个月时间,对全区48个区管班子和240多名区管干部进行了一次系统的组织考核,先后与965名干部进行了谈话,1523人参加了测评和推荐。在综合考核、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领导班子调整意向,总体上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真实意愿。二是坚持把动议权交给集体。把用人的权力交给集体,既是党管干部的要求,同时也能很好地避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个人动议和随意动议的现象。为此,我们明确了这么一条原则:考虑到干部到龄转员、任期交流等因素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底在全区进行一次相对集中的干部调整,年中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调整。如遇岗位出现空缺且必须进行调整的情况,调整的动议,应当由区委集体研究提出。三是坚持动议程序化。规范调整动议,还必须从程序入手,把动议程序化,既有利于组织部门操作,同时也使干部比较信服、容易接受。比如对于干部转员,我们过去由于没有形成制度,在具体操作上有时也不完全统一,有些干部意见比较大。为此,我们在充分考虑干部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与市委组织部汇报沟通,对干部转员年限作了统一规定,既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同时也保持了与全市转员制度的衔接。 动议的酝酿。动议提出后,我们分别在三个层次进行酝酿,充分听取意见。首先,在书记范围内进行酝酿。区委召开书记办公会,会上由组织部门就干部调配的原因、理由和工作安排作出说明,在书记范围内反复讨论,充分酝酿,达成共识。其次,在区四套班子领导层进行酝酿。根据书记办公会的意见,组织部门就动议广泛征求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的意见,综合听取他们的想法,从动议阶段就把用人和管事紧密结合在一起,让领导集体的每一位成员从动议阶段就享有充分的发言权。第三,在相关区管干部中进行酝酿。动议形成后,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一些区管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部分班子一把手的真实想法,区委组织部再次到区管班子中,听取他们对干部调整的想法,倾听群众声音,征求干部意见,形成一致认识,真正使区委的动议和群众的意愿相吻合、相一致。 动议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常委会在选人用人全过程的集体领导作用,我们在动议阶段及时召开常委会,由组织部门将调配的总体设想和基本原则等作出说明,把动议的决定权交给常委会。通过这一做法,更好地发挥了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使选人用人更加透明公开,更加科学规范。同时我们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况,常委会坚持不予研究。一是超职数配备的动议不予研究。提出的动议,如出现超职数配备,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常委会不予研究。二是特殊时期动议不予研究。在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区划调整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特殊时期,除因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职务调整外,有关干部提拔的动议,常委会不予研究。三是重复动议不予研究。如果提出的动议已经过常委会研究,并在明确缓议或被否决的情况下,不再重复研究。 三、规范干部调整动议的体会 通过规范干部调整动议,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主要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动议环节,规定还不明确。现在,我们把调整动议列入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作为第一道关口,并对动议过程作出规定、形成规范,这就使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程序上更加完整,在操作上更加可行,工作也更加规范,选人用人的整个过程更加民主透明。 通过规范干部调整动议,前移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关口。规范调整动议行为,把干部任用监督的关口前移到动议环节,从选人用人一开始,就纳入干部监督的范畴,并且做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使干部监督工作实现了全过程和全覆盖,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选准人、用好人。 通过规范干部调整动议,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干部调整动议,从源头上改变了少数人选人的做法,由“一双眼睛”选人变成“多双眼睛”选人,扩大了选人用人的民主,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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