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思路
发布日期:2007-03-12
  转自人民网
  
  
  将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定位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已经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致认同。所以,如何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培养公务员正确的服务行政理念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所以公务员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服务理念。我们虽然一直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由于缺乏制度化、规范化,“为人民服务”更多地成了一种伦理倡导,而没有落实到公务员的具体行为之中。相反,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务员总是习惯于以管制者的身份出现,因而根植于大多数公务员头脑里的并不是服务理念,而是管制理念。在这种理念下,政府总是从自身观点出发来评判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怎样提供服务、什么时候提供服务等,也都是政府自己说了算。在很多公务员心中,政府和公务员就是公民的衣食父母,而公民则被视为管制的对象。这种理念显然不是真正的服务理念。公务员要树立起的真正的服务理念应该是:第一,要把服务看作政府的天职和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前提,认识到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服务。所以,政府在给公民提供了他们满意的服务时,既不能以恩赐者的姿态自居,也不能要求公民给予回报,或作为政绩大肆进行宣传。第二,服务中要体现“民本”思想,即何时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怎样提供服务等要根据公民的需求来决定,而不是政府想什么时候提供服务就什么时候提供服务,想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就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公务员要树立起“民大于天”的观念,认识到公民才是自己的衣食父母,而自己只是接受他们委托、保护他们利益的代理者,公民的需求是自己一切行为的依据,公共利益的实现则是自己一切行为的目的。第三,服务中要贯彻平等原则,即政府服务对所有的公民来说都应该是无特权的、无歧视的和无偏私的。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务员要以平等的心态而不是以一个居高临下的恩赐者的心态来为公民提供服务,服务只是他们的一种专门职业,没有任何特权的体现;二是公务员提供的服务对所有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如果有不平等,也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符合“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正义原则。第四,要建立服务问责制,政府要对服务的结果承担责任,当政府没有达到其承诺的服务标准或没有使公民满意时,政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责任追究机制应该是方便、快捷、安全的。
  
  二、构筑促使公务员自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动力机制
  
  建设服务型政府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要实现由“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的转变,而这一转变是很难自动实现的。在政府本位的管制型政府中,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利益都会受到很好的照顾和保护;而在公民本位的服务型政府中,公民的利益将是政府行政首要考虑的因素,公务员的利益要退居其次。如何使公务员自动放弃管制型政府下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主动投身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这就需要政府构建一套动力机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一是职业伦理教育。政府应该制定完善的职业伦理规范,并在公务员中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使公务员真正认识到,公务员作为职业的公共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把公民利益的实现作为自己所从事职业的最高价值追求,把公民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个人价值实现的最好方式。
  
  二是政府合法性认识。要让公务员认识到,政府在执政时期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公民对其政绩的认同,政府要取得令公民满意的政绩,就必须把公民的利益放在其执政的首位,真正为公民提供他们所需要和满意的服务,否则政府就有失去其执政地位的风险。
  
  三是奖惩制度。奖惩制度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内容。精神方面,要给那些真正践行“公民本位”思想的地方政府和公务员以各种精神和荣誉上的奖励,并对他们为公民提供实实在在服务的行为进行宣传,以引导和鼓励其他公务员的服务行为。物质方面,不仅要给予公务员金钱和物质方面的刺激,还应包括个人职位的升迁、职级的晋升等,这些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可能更大。
  
  三、实行以公民与政府互动为纽带的新的行政程序
  
  公民利益的实现是服务型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要使政府真正了解公民的利益需求,就必须有公民对政府管理过程的全程参与,以随时表达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就要求政府改变过去那种关起门来自己决策、自己执行、自己评估的封闭式行政程序,实行以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为纽带的新的行政程序。
  
  第一步:问政于民。即:该做什么,怎么做,何时做,首先要向公民请教,这是决策的前提。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怀着爱民之心、亲民之情、为民之志,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公民的利益需求就是我们工作的信号。
  
  第二步:决策于共。这是如何决策的问题。所谓“决策于共”,是指问题的最终决定,一定要在政府与公民的反复讨论和协商中做出,经过几上几下,把政府和公务员的专业知识、精英分子的政策主张与社会实际、公民需要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作为专业公共管理人员的优势,尽可能地提供真正反映民意的、科学可行的决策方案,让公民充分了解决策的各种信息,包括各种备选方案的价值取向、方案提出的现实和理论依据、实现决策方案的利弊得失和可行性,以及决策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各种障碍等等,使公民全面把握各种信息,做出自己的判断。
  
  第三步:行政于合。这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所谓“行政于合”,是指决策执行过程中政府必须与公民和社会共同来做,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达到整个社会的合心、合力、和谐。我们可以借鉴新公共管理的经验,通过承包、合同出租、公私伙伴关系、使用者付费、社区自治以及志愿者等方式将市场和社会力量都纳入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系中,形成一个能充分整合各种资源的治理网络。
  
  第四步,监政于公。即实行阳光行政,广泛接受公民监督,对重要公共政策的执行进行公开评议,对政府和公务员日常工作绩效的评估也要引入公民评议,而不能再由政府关起门来自己给自己打分。同时,在评议中要执行“公民满意标准”,把公民是否满意作为考核政府执行结果的最终标准。
  
  四、强化公民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以权利约束权力
  
  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否真正用于为公民服务的目的,作为服务消费者的公民应该拥有监督权,而我们现有的监督体系虽然也将公民纳入了监督主体的范围,但由于没有公民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保证,在实际运作中,真正起监督作用的却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这也是自孟德斯鸠提出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三权分立理论之后,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一种权力制约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人民运用民主权利对权力的约束,各种权力的执掌者很有可能沆瀣一气、官官相护。因此,要真正实现“以权力约束权力”,首先要实施“以权利约束权力”。而要形成一个“以权利约束权力”的监督机制,就必须强化公民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在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绩效评估和问责等环节中引入公民的参与,并尽可能地使公民的这种监督地位制度化。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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