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问责的有益探索 |
发布日期:2007-03-20 |
转自人民日报 “经调查,海城、附城两镇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期间,两镇党委书记均因公外出,虽不负重要领导责任,但负有集体领导责任。决定责成海城、附城两镇党委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做出整改工作方案……”这是广东汕尾市海丰县委组织部发出的《关于对海城镇、附城镇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问责通报》。它是汕尾市实行基层党委问责制后对基层党委及有关领导成员进行的首次问责举措。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是党的各级组织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课题。基层党委问责制,是汕尾市为此作出的积极探索。所谓“问责制”,是指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党委政府的权力和领导干部的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汕尾市从2005年8月开始,陆续在全市范围实施,在六大方面规定29项应该问责的情况,几乎囊括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目前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实现了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实时在线”全方位动态监管。 对党员干部的管理,过去往往偏重对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而忽视对政治责任的追究。特别是有些基层党委成员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出现矛盾或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干脆往上推,有责任往往也多由主要领导承担。汕尾实行的基层党委问责制既不同于一般的绩效考评办法,也不同于处理干部违纪的纪律法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把纪律、法律管不到的这片空白地带用制度规范起来。汕尾市根据基层党委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问责制范围作了科学合理的界定,对发生的问题区分不同责任,一旦再出现有职不司,有责不负的现象,就相应追究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使得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必须通力合作,有效地负起应负的责任,同时也可解决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苦乐不均的现象,进而调动整体积极性。 实行基层党委问责制,对于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汕尾市的基层干部说:“以前干好干坏差不多,不到出大事的时候,不会有什么政治风险。现在则完全不同,责任分担到了每一个责任人身上,谁失职就问责谁。压力大好多。”基层群众则普遍反映:“如今干部的工作作风完全转变了,工作热情更高,责任感更强,服务更到位了。” 基层党委及其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就能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在汕尾市率先试行基层党委问责制的海丰县这两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难怪广东省委副书记刘玉浦对汕尾市的这一探索做了这样的评价:“基层党委问责制有利于干部的管理,有利于基层组织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这是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一项制度成果,是一个创举。” |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