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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效率与公平
发布日期:2007-03-23
  转自人民日报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国际经济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当前,我国学术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讨,主要是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而展开的。事实上,这并不全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当代中国国情,历史地、具体地研究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弄清它们各自的多重含义,处理好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效率只有同科学发展相联系才有实际意义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现在人们越来越明白,“发展是硬道理”。但是,作为“硬道理”的发展,只能是科学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如果把发展仅仅理解为国内生产总值、利用外资数额和政府税收等的增加,而不顾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不顾区域、部门经济关系的协调,不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和谐,那么,这样的发展只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困难。所以,经济效率只有同科学发展联系在一起时,才有实际意义。
  
  科学发展观要求像利润率这类与生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效率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效率是与主体对生产实践成果的衡量联系在一起的,它不仅有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内容,比如劳动生产率;而且有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的社会内容,比如利润率。就利润率而言,这是一个反映企业投资效率的指标,体现的是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增长程度,却不体现直接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增长程度。资本所有者如果是私人,利润率提高并不意味着工人利益的增加,这就出现了是否公平的问题;资本所有者如果是国家或集体,利润率提高则意味着总体或集体劳动者利益的共同增加,但是如何把这种增加落实到每个劳动者身上,也有一个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由于生产关系本身包含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公平的问题,所以像利润率这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关系直接联系的效率,显然会与公平问题联系在一起。科学发展观对这类与生产关系直接联系的效率作出了新规定,要求其服从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
  
  科学发展观要求像劳动生产率这类不直接表现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效率也要服从以人为本的原则。抽象地说,像劳动生产率这类不直接表现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效率,本身似乎与生产关系无关,因而也与公平问题无关。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生产总是与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如果管理者强制劳动者超出正常脑力、体力的承受程度,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这虽然会提高劳动生产率,却背离了劳动者健康生存的要求,也背离了劳动保护的要求,更背离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这样的效率是与科学发展观相违背的。在科学发展观看来,反映人与自然关系这种物质内容的效率,也应当服从以人为本的原则。
  
  科学发展观要求各种效率必须服从社会发展的代际公平。效率有多重含义。在科学发展观看来,它们都应受公平关系的制约。而且,这种制约不只是对同一代人而言,还要体现在社会代际之间。这意味着要把效率与人口数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等联系起来,赋予其新的内涵。如绿色劳动生产率、绿色人均国民收入等,就是属于具有这种新内涵的效率概念。正是从这个角度看,效率还受到人类社会代际公平的制约。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研讨同代人之间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应当与维护代际公平联系起来。
  
  公平在内涵上有多重具体含义
  
  现实生活中的公平关系总是具体的。目前,不少学者把经济关系的公平解释为机会、起点、过程和结果(分配)公平,把公平理解为一种时间延续的过程。这扩大了公平概念的外延,但公平本身的内涵还有待深入研究。其实,经济关系中的公平概念是在商品生产普遍化之后才形成的,它最初是对等价交换关系的反映,本身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就其最抽象、最基本的含义来说,公平是指不同的人具有相等的权利,或者说用同一尺度来衡量不同的人享有的权利。但是,一旦涉及人与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关系,由于衡量的尺度不同,公平在内涵上就出现了多重具体含义。
  
  衡量每个经济层面公平关系的尺度不同,公平的含义就不同。在一定的经济形态中,经济运行有许多层面。在每一个经济层面,对照衡量公平的一定尺度都有相对应的公平和不公平;而不在某一尺度衡量范围内的人,就谈不上享有这种尺度范围内的公平或不公平。所以,讨论经济上的公平或者不公平,总是有具体内容和范围的。如果把不同的具体公平混为一谈,就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具体到分配层面,也有多种含义的公平。分配是与生产、流通、消费相联系的经济运行环节。唯物史观揭示,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由生产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关系的性质不同,衡量分配关系是否公平的尺度就不同,因而分配公平的内涵也不同。在我国,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因此在收入分配关系方面,既存在着用按劳分配这个尺度衡量的劳动者之间的公平与否;又存在着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这个尺度衡量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与否。可见,不能把收入公平抽象化、绝对化。收入公平与不公平的概念具有相对性,总是相对于一定衡量尺度而言的。
  
  在一定条件下不同所有制分配关系之间存在相对公平。与不同所有制分配关系对应的公平与否,在内涵上是不同等的;或者说,不同所有制分配关系之间是没有同等的公平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它们相互之间不存在某种相对的公平,这关键要看是否存在衡量它们的某种同一尺度。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里,这样的尺度是客观存在的。在我国,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于是就产生了衡量不同所有制分配关系之间相对公平的同一尺度,这就是对生产力发展的适应性。符合这个尺度,它们之间就存在相对的公平。在这里,公平的具体含义就是这些分配方式具有同时并存的权利。只要处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内,各种分配关系之间就具有这种含义的相对公平;如果这种格局被破坏,就会出现不公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寻求效率与公平的具体统一
  
  不同含义的效率与不同含义的公平之间,可以形成多种组合。如果撇开科学发展观赋予效率和公平的具体内涵而论证两者之间的关系,只会陷于空洞的概念之争。当前流行的有关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观点,事实上也都是有其具体内涵的。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值得研究的是它们之间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有具体内涵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的效率,应当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规定;在这种关系中的公平,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收入分配关系格局。这就是说,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各种效率与现阶段具有具体内涵的各种公平之间的关系,寻求实现不同含义的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多重统一。当前,尤其应当实现以下几重统一:
  
  国民经济整体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种含义上的宏观运行效率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含义上的公平相统一。
  
  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协调发展这种含义上的经济增长率与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人均收入差距不断缩小这种含义上的公平相统一。不过,不能把实现这种公平与消除不同自然环境、历史传统造成的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等同起来,后者的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不可能完全消除。
  
  不同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对科学发展的规划要求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利润率这种含义上的效率与各自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在流通领域遵守市场管理规则、平等竞争、依法纳税这种含义上的公平相统一。
  
  公有制企业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这种含义上的效率与企业对可分配收入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含义上的公平相统一。
  
  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这种含义上的效率与执行国家规定的收入分配法规、依法按劳动力价格付给劳动者工资这种含义上的公平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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