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领导方式的变革 |
发布日期:2007-04-20 |
转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摘 要] 处于空前的社会变革时代,一些旧的领导方式已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领导干部需实现八个方面的变革,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领导干部需实现八个方面的变革:从官本位、事本位向以人为本的领导方式转变;从经验领导、经验决策向科学领导、科学决策转变;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英雄主义向平民主义的领导方式转变;从“零和博弈”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向双赢、多赢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转变;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领导方式转变;领导职责重心的转变;从强迫命令式的领导方法向协调的领导方法转变。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毋庸置疑,目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包括制度设计)仍然是官本位、事本位的领导方式。官本位实际上是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统治方式,其表现就是“官为贵,民为轻”,官居主导地位的治理方式。官本位就是“以领导者为本”,在领导干部中至今仍有相当的市场。事本位的管理方式是近代大工业的产物。事本位就是以做事、做成事、提高效率为中心,把人当作“做事”的工具,人是工具,事是目的。事本位在我们干部中也相当程度地存在。以人为本是对官本位的否定,当官不是做老爷,而是社会公仆,人民当家做主,不是被统治、被奴役、被剥削、被压迫的对象。以人为本同时又是对事本位的扬弃,当今社会,知识化的经济时代,人们不仅仅满足于物质生活的富裕,而且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实,希望从工作中领悟生活的真谛,希望从工作中达到自我价值的实现。所以,我们既要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要讲人的全面发展;既要讲GDP,更要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讲政治文明,讲尊重人权,等等。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社会的科学发展的实现,是建立在对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认识及运用这种认识进行改造社会的基础上的,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这种对社会的科学认识与改造则表现为科学规划、科学决策与科学领导的过程。领导工作中最怕胸中没数拍胸脯,情况不明拍脑门,决策失误拍屁股的三拍干部。现在,人们更重视以权谋私的问题,其实,决策失误比腐败更可怕。国家审计署通过对10家央企审计报告查出: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损失145亿元。李瑞环说:最怕碰上“不懂、主观、有权”的领导。不懂不可怕;不懂、不听别人意见才可怕;不懂、不听意见、但说了可以不算也无大害,最可怕的是碰上不懂、主观又有权“三位一体”的人,其破坏性常常是无可弥补的。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人治的现象在领导干部中还相当严重,如家长制、领导批示代替政策法律的现象等。关于权大还是法大这种争论本身就足以证明人治现象的严重性。人治的本质就是官员的权力大于法。因此,如何对领导者的权力进行规范与监督,使其行使权力符合道德规范、科学规范、制度规范、法治规范,从而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困难的过程。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扮演救世主的角色,习惯于包办代替的做法。比如在领导干部换届选举中,许多人喊出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样错位、越位的口号。人民的“福”由谁来“造”?是人民群众自己来创造,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如果领导干部真的以“造福”为己任,那么他(或他们)就会亲自动手、不遗余力地去“造福”,就会出现党政机关从领导干部到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任务、有指标去招商引资,完不成任务的就扣工资、就降职的现象;就会出现强迫农民借钱去建整齐划一的别墅,包办代替农民搞生产,结果“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既然领导干部的职责不是“造福”,那又是什么呢?其实很清楚,领导者的职责就是领导,就是“带领”、“引导”、“指导”人民群众去“造福”,具体说来就是:第一,帮助人民群众选择和确立“造福”的方向;第二,要为人民群众的“造福”服务。 5.“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什么叫“共同享有”?“共同享有”就是改革开放的成果要惠及千家万户,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但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还习惯于“零和博弈”(即双方博弈,一方得益意味着另一方吃亏,一方得益多少另一方就吃亏多少)的思维方式和处理矛盾的工作方式,因而使社会矛盾有继续激化的趋势。例如,用剥夺、剥削农村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用取缔小商小贩的方法来保持城市治理的整齐划一;用损害农民利益的方法(如低价征用农民土地作商用)发展地方经济,等等。 6.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民主是什么?民主的实质是主权在民。但是,我们的许多领导干部自称老百姓的“父母官”,还在采用“为民做主”、“让民做主”的领导方式。“为民做主”是不民主,因为做主的权力在官不在民;“让民做主”也不是真民主,因为民主的权利不是官员让渡给人民的,而是人民争取来的。官员的作用就是如何保障、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这就需要领导者实现从“为民做主”的“权力本位”的领导方式向“由民做主”的“权利本位”的领导方式的转变。 7.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过去,我们的领导干部主要定位并习惯于决策、指挥、执行、控制的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这些职责仍然是必要的,但不是最主要的,而是要“以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提高社会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而且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8.“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如何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的和谐性质决定了构建的方式、方法的性质,其主要方法是用协调的方法:“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协调的方法是一种柔性的方法,协商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典型示范的方法,追求矛盾各方同一性的方法,而不能是强制性、命令式的,甚至是强调矛盾各方斗争性的方式方法。那些习惯于采取强迫命令式方式方法的领导者要尽快学习和掌握这种柔性的协调方法,由习惯于采取强迫命令式领导方式方法向协调的方式方法转变,由强调矛盾各方斗争性的方式方法向探求矛盾各方如何统一的方式方法转变。 注:文中引文均引自《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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