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行使权力靠制度管人 |
发布日期:2007-05-15 |
转自人民网 ●行政管理关键在人,政府的各项职能需要公务员去履行并完成,政府作用的最终发挥取决于行政机关中的人员,而一个高效务实的政府,必定是拥有一支精明强干、廉洁奉公的公务员队伍的政府 ●条例的颁布是非常及时和有针对性的,弥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制约上的一种制度缺失。它将使公务员明白,若在制度规定的空间内活动,便受到鼓励,得到保护,产生安全感;试图越过制度规定的活动范围,就会受到惩戒,产生风险。这样,将促使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更注重自身的形象 ●公务员不是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如果说对公民而言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话,那么对公务员而言也要有义务和权利的平衡。公务员法在保障公务员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仅开宗明义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公务员法的目的之一,而且形成了公务员权利保障的一整套法律机制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法规。任何法定的权力都具有权力的自由幅度,但是相对于司法权力来说,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能动性强、自由裁量权大等特点,因而更容易被滥用。因此,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延误失误、滥用权力、品行不端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照条例给予处分,进而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行政管理关键在人,政府的各项职能需要公务员去履行并完成,政府作用的最终发挥取决于行政机关中的人员,而一个高效务实的政府,必定是拥有一支精明强干、廉洁奉公的公务员队伍的政府。但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经说过,“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正因为公务员及行政机关本身都不是“天使”,所以要强化吏治。为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西方各国都开始制定并颁布关于行政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美国有《政府行为道德法》、英国有《文官准则》、加拿大有《利益冲突章程》、日本有《国家公务员伦理法》、韩国有《公职人员伦理法》。都试图利用法律来杜绝公务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可能性,规范公务员的所作所为。 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历史只有十多年,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公务员法颁布的时间也不长,已有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量化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的惩戒措施。而即将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所具有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切实把“原则”化为“操作细则”,从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到个人生活作风等都有了具体的惩戒规定,强化制度管人的“刚性”作用。如,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将被处分。条例特别明确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又如,以暴力、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参与营利性活动将受处分;包养情人予以撤职或开除,等等。当然,处分和惩戒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加强公务员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建设,充分发挥警示、预防、教育的功能,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颁布是非常及时和有针对性的,弥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制约上的一种制度缺失。它将使公务员明白,若在制度规定的空间内活动,便受到鼓励,得到保护,产生安全感;试图越过制度规定的活动范围,就会受到惩戒,产生风险。这样,将促使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更注重自身的形象。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民兴利除弊;用得不好,就可能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危害,进而危及自身。公务员要吝惜权力,谨慎用权,克服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在能够达到应有效果的基础上,要尽量避免过度使用和随意挥霍权力。这才是对权力的最大维护,也才是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当然,在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公务员已不再是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如果说对公民而言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话,那么对公务员而言也要有义务和权利的平衡。公务员法在保障公务员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仅开宗明义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公务员法的目的之一,而且形成了公务员权利保障的一整套法律机制。如,公务员可以通过申诉、控告的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公务员对有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经提出后上级仍要求执行的,公务员不承担执行的后果,等等。确实,公务员既是公民又是公务员,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务员同样应该享有;更重要的是要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为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为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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