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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党内选举制度的几个着力点
发布日期:2007-05-16
  转自学习时报
  
  邓小平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要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当前,我们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基本精神,科学总结十六大以来发展党内民主的新实践、新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加强党内选举制度建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从实践看,一是,从党中央到党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普遍进行党内选举,各级委员会成员在换届时均由党员或党代表选举产生。二是,凡是选举产生的党员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前一般不调动,以尊重和体现党员的选举意志;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出现的空缺,一般采取补选的方式补充。三是,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以党内民主不断推动社会民主的健康有序发展。
  
  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有利于不断拓展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竞争原则;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心,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从实践看,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一是,要把组织提名、党员提名与党员自我提名结合起来,逐步过渡到“党组织制定候选人标准、党员对照标准自我提名、党组织严格审核候选人资格、党员或者党代表选举”的新模式。党组织对选举把关,体现在选举前提出明确的候选人标准,并对每一名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选举中对全过程进行保证监督,确保所有候选人都是党组织靠得住、有本领、作风好的党员,防止当选后党组织又认为不合适、需要调整的被动情况发生。在当前以组织提名为主的情况下,组织提名要事先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没有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强烈激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被提名;组织提名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严格经过民主推荐,未获得足够党员或者党代表赞成的不能作为候选人。二是,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这次十七大代表选举,中央明确提出,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进行正式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差额比例比十六大时增加了5个百分点。差额选举是选举制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杜绝变相等额选举,努力克服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规范尊重和体现选举人意志的选举程序,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章的这一要求,在党内选举中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情况下,体现选举人意志地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防止和避免选举遭到打击报复。积极稳妥地引进电子投票和计票系统,运用技术手段保证选举人行使选举权。二是,保证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比较大的选择余地,并逐步过渡到有差额的正式选举方式。三是,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施政纲领(工作承诺)的权利,候选人必须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要对候选人的不正当拉票行为与正当竞选做出区分,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做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变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领导职务变相终身制现象,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免职制和辞职制等相关制度。这既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的迫切需要。从实践看,一是,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明确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要明确规定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一般不能超过两届,在任期内不能随意调动,以维护任期的严肃性。二是,领导干部免职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对选举产生的党员领导干部,连任两届期满必须免除现任职务。对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必须免除现任职务。三是,凡是任期内实绩很差,在工作上多次出现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很大,本人综合素质已达不到领导岗位要求的,就必须采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式,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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