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依法行政: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发布日期:2007-05-17
  转自<求是>杂志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政府决策:坚持科学民主,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近年来,江苏省先后两次修改省政府工作规则,明确界定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确立了省政府内部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决策监督制度以及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要求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进一步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加切合实际。
  
  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使政府决策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我省在依法决策、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和大多数县级政府的重大改革措施与重大决策,都由政府法制机构事前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少省辖市政府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参与或组织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防止决策程序违法或决策事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完善政府法律咨询体系,组织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重大决策的论证研究。
  
  建立决策公开机制。为扩大公众的参与度和知情权,我省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11类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府措施等。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决策程序和决策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把民主决策延伸到决策之后。
  
  建立决策问责机制。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健全行政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等重要行政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特别是针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审查认定等制度。一些地方政府还从制度上界定决策失误、执行失误与失误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细化责任认定,从制度上明确决策失误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立法:规范政务活动,促进社会和谐
  
  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我们把政府立法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以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各地各部门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立法。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生态省建设、保护资源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省政府法制办协调省有关部门,审核完成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及前置审查等形式,着力提高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证依法行政。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部门利益与上位法相抵触、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建立了备案联络员网络,完善了登记、审查、公布、通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及典型案例报送等制度,积极探索审查意见反馈机制,使审查工作的权威和效果得到明显提升。
  
  制定行政活动法律规范。省政府颁发了《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强化行政许可规范管理。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要求等方面,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还先后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评议考核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和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等,积极构建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一些地方也出台文件,对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专门规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三、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和谐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切入点,全面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主体、依据和收费的清理工作,初步解决了政府管理职能越位、缺位、错位以及管理方式单一、职权交叉等突出问题,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全省13个省辖市削减了大量行政审批项目,除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保留部分自行设立的必要审批事项外,其他各市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基本取消。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75个县(市、区)都设立了综合性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0多个省级部门建立了专业行政审批中心或公开办事大厅,实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制度和网上审批、查询,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努力探索行政管理新模式。全省13个省辖市和18个县级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理顺行政执法关系,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在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一些省辖市和县(市、区)全面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科学化、智能化。一些地方将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向街道派驻城管执法中队,有些地方还统一执法文书,制定了城管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明确所有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和责任,提高了综合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创新执法理念和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倡导人性化执法、有情执法、文明执法,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执法与疏导的关系,既维护了法律效力,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化解和消除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对立情绪,减少各类行政纠纷的发生,我省推行了告知和说理式法律文书等制度,努力构建和谐的行政执法环境,得到了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与支持。
  
  四、行政监督:约束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对政府内部的监督体系、监督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2006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对县(市、区)法治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重视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强化监督,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出台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和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等规范行政复议的措施,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强化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从外部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途径。我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各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促进行政机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明确各级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涉及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督促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履行应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查工作。
  
  努力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按照方便群众、服务社会、接受监督的原则,利用网络、报刊、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监督方式和途径,增强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做好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并在全国率先将省级机关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梳理结果完整地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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